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披露,东北某县级市的市容环卫局,以影响城市卫生为由,向进城的农用拖拉机车主收取“公益费”,谁不缴就扣谁的车。2003年该局上缴“公益费”给财政300多万元,财政返还该局210多万元。今年1至5月,该局已收取“公益费”150多万元,该局每位干部、职工因此获得每月600元的补贴。听该局一位副局长说,此费已收取十多年了。现在该局的“执法人员”已从城市深入到农村进行“执法”,车主们苦不堪言。看了这样的新闻,让人感到气愤,但也很无奈。“三乱”(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猛如虎。我国“三乱”问题由来已久,其危害触目惊心,再不有效治理,“三农”问题恐怕会因“三乱”而难以解决,这并非危言耸听。为了有效遏制“三乱”现象,笔者以为,应该在刑法中设立“单位抢劫罪”,该罪的构成要件和量刑标准应与个人抢劫罪相同。
用暴力或胁迫的手段抢夺公私财物的行为是抢劫罪的主要特征。很显然,拖拉机车主不缴毫无依据的所谓“公益费”,“执法人员”就强行扣车的行为,完全符合抢劫罪中“胁迫”的法律特征,是地地道道的抢劫行为。个人抢劫几百元钱就治罪,单位抢劫数百万元却不治罪;个人没有组织地抢劫要治罪,单位统一着装有组织地抢劫却不治罪;个人夜里偷偷摸摸地抢劫要治罪,单位光天化日之下抢劫却不治罪;个人抢劫一次就要治罪,单位抢劫数百次却不治罪……这太不公平了,这也是我国“三乱”久治不止泛滥成灾的主要原因。
眼下对治理“三乱”似乎没有什么高招,没有操作性强的能遏制“三乱”的法规。依照我国刑法“单位犯罪的,刑法明文规定的才处罚”的原则,设立“单位抢劫罪”已刻不容缓。
(路边竹 杭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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