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宣判后黄炎田未提出上诉
新快报讯 (记者 尹来 余亚莲 通讯员 邬耀广 杨晓梅 李中原)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近12亿元人民币,不负责任胡乱投资导致国有公司损失2.1亿多元。6月11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原总经理黄炎田一案进行了一审宣判,黄炎田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宣判后,黄炎田没有提出上诉。
非法吸收十余亿存款
黄炎田,1940年8月16日出生于广东省博罗县,大学本科毕业,原系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省国投)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
经审理查明:从1993年5月起,以被告人黄炎田任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的省国投,因没有资金承兑到期的债券,在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广东国际大厦一楼营业部以委托投资、项目入股等形式变相开办吸收存款业务,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吸存人民币定为一年期,利率比银行同期利率高40%;港币和美元的存期分设半年期、一年期和两年期三种,利率比银行同期利率高20%。
从1995年7月至1997年5月,省国投共吸收存款人民币7亿多元、港币2亿多元、美元1亿多万元。但由于经营管理不善,造成大量资金不能回笼。至该公司宣告破产时,无法归还存款人员的款项为人民币35376万元、港币3838万元、美元193万元。
其中,1995年7月至1997年5月间,省国投还以“委托投资收益凭证”的形式,先后50次分别向广东某集邮协会、广东南方航空公司某售票处、广东省某协会等23个单位非法吸收存款人民币1127万元、港币93万元、美元3万元;还向邝×、邓×梅、陈×慧等17910人次,非法吸收存款人民币3亿余元;向张×人、麦×容、黄×芳等9732人次,非法吸收存款港币2亿余元;向刘×、卢×峰、谭×采等4807人次非法吸收存款美元1.4亿元。1996年7月至1997年5月间,省国投又以“项目入股证”的形式,先后25次分别向广东省某协会、欣达有限公司、富海发展公司等14个单位非法吸收存款人民币627.8万元;向姚×娟、李×庆、柴×利等15113人次非法吸收存款人民币35680万元。
法院认为,省国投向社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情节严重。黄炎田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是省国投该行为的最后决策者,应作为单位犯罪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承担刑事责任,判处有期徒刑9年。
玩忽职守造成损失两亿多元
此外,由于黄炎田在担任省国投总经理期间严重不负责任,共造成损失折合人民币2.1亿多元。1992年12月,黄炎田在没有派人进行任何考察的情况下,决定以省国投名义,投资1200万元参股河北省白洋淀温泉城开发项目。后因白洋淀公司开发经营不善,2002年10月,省国投转让省国投在白洋淀公司股权后只收回人民币120万元,造成省国投经济损失人民币1080万元。从1995年3月至1998年4月,黄炎田擅自决定提供担保,省国投共为梅州丽丝织染公司垫付租金本息合计2429万美元,后造成1.8亿元人民币损失。
法院认为,黄炎田作为省国投的党组书记、总经理,在工作中违反国家及省国投的有关规章制度,不积极组织项目可行性分析及风险预测,盲目决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总和刑为有期徒刑15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10万元。(侯颖/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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