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日报讯6月29日,杨先生在市中级法院等候了一个多小时,终于等到了他的邻居老王。回想两年多来两家为了一条排烟道而反复打官司的经历,杨先生不禁一声长叹。
2002年9月,杨先生回迁得到位于和平区砂阳路的一套四楼住房,与顶楼邻居王家几乎同时开始装修。装修过程中,王家将自家排烟气道拆除,造成杨家不能正常使用排烟气道。为此双方产生纠纷。杨家于是在2002年12月11日将王家起诉到和平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将公用的排烟气道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500元。
2003年5月7日和平区法院作出民事裁定,认为杨家和王家的住房属于公有住房,纠纷应属单位内部房产纠纷,应由产权单位解决,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因此驳回了杨家的起诉。
杨家咽不下这口气,上诉至市中法,中法将该案发回和平区法院重审。和平区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这次,杨家将损失赔偿数额提高到5000元。而王家则认为,自己拆除排烟气道是建设单位许可的,况且同单元的其他邻居也有拆除自家排烟气道的。
今年4月6日,和平区法院审理认为,排烟气道属于房屋的公共设施,双方应共同维护,故判决王家在10日内恢复原状。但这次王家向中法提出了上诉。6月29日在二审法庭上,双方都表达了强硬的立场。所以,时至今日,关于排烟气道的官司仍然没有个定论。
眼下又到了装修旺季,法官希望借此案例提醒大家:装修房屋要适度,不要因此而影响邻居的正常生活,影响本应和睦的邻里关系。(孙智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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