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6月30日电 据农业部渔业局负责人介绍,中越北部湾划界协定与中越北部湾渔业合作协定于2000年12月25日在北京签署,2004年6月30日正式生效,其中,渔业合作协定是中越两国在进行北部湾划界的同时,对北部湾渔业活动做出的过渡性安排,将对我国沿海渔民传统的作业范围和作业方式带来一定的影响,渔业管理方式和管理手段也要相应做出调整。
协定中,中越双方商定设立共同渔区、过渡性安排水域和小型渔船缓冲区,并对这三个性质不同的水域分别做出生产和管理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减缓了北部湾划界对现有渔业活动的影响。根据协定规定,中越两国一方渔船进入“共同渔区”或“过渡性安排水域”另一方(即分界线另一侧水域)作业的,必须按照规定办齐捕捞许可证等各种证件,并接受另一方的管理或检查监督。
协定还规定了双方对等的、进入对方一侧水域作业的渔船数量等,其中“过渡性安排水域”的渔船数每年减少25%,4年后全部退出对方一侧水域;而双方进入“共同渔区”对方一侧的渔船数则由中越北部湾渔业联合委员会每年协商确定,双方在共同渔区内进行长期渔业合作。
协定还特别提示小型渔船缓冲区为避免双方小型渔船误入另一方领海引起纠纷而设立,其范围为两国领海分界线北端第一界点向南延伸10海里、分界线两侧各3海里的水域。船机功率不超过60马力或船长不超过15米的小型渔船,一旦误入小型渔船缓冲区对方一侧必须立即撤出。船机功率和船长超出此范围的渔船一律禁止进入小型渔船缓冲区一侧水域。中方渔船一律禁止进入距白龙尾岛15海里范围内的水域。
这位负责人表示,广东、广西、海南三省、自治区当务之急要让沿北部湾渔区的干部和渔民学习和了解协定的内容及一些具体规定,落实各项责任制度,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避免和减少渔业涉外事件的发生,确保渔民生命财产安全和渔区社会稳定;同时要加快沿湾渔区产业结构调整的步伐,压缩捕捞强度,积极鼓励和引导受协定影响的部分渔民转产转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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