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狐首页 - 新闻 - 体育 - 娱乐 - 财经 - IT - 汽车 - 房产 - 女人 - 短信 - 彩信 - 校友录 - 邮件 - 商城 - BBS - 搜狗 
搜狐首页 > 新闻频道 > 国内新闻 > 湖北新闻 > 汉网
武汉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

NEWS.SOHU.COM  2004年07月02日21:12  来源:长江日报
页面功能  【我来说两句】【我要“揪”错】【推荐】【字体:  】【打印】 【关闭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二)

  武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对市人民政府提出的《武汉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会议认为,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对于提升城市功能,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市民生活质量,建设现代化文明城市,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面进步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会议决定,将《武汉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予以公布,在全市范围内征求意见,以便修改完善,再次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一、各区人大常委会负责征求和收集本辖区市民和有关方面的修改意见,于2004年7月12日前将意见汇总报市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室。

  二、市人大常委会设立意见征集组,负责征集市民意见。书面意见请寄市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室法规二处(汉口高雄路153号),邮政编码:430015。

  电子邮件请发送至stadt2000@163.com

  专线电话:82722656(每天上午8:30--11:30,下午2:30--5:00,星期六、星期日除外)。

  征集意见时间为2004年7月1日至7月9日。

  三、本市报刊、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在征求意见期间,应当组织刊播讨论《武汉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的情况。

  武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6月30日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和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城镇及其他地区。

  第三条 本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以区为主、专业管理与群众自治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区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计划、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土地、交通、工商、公安、房产、水务、环保、园林、卫生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工作。

  市东湖风景区管理部门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的实施。

  第六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是市、区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以公共财政为基础的多元化投入机制,推进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业市场化进程。

  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相关部门编制环境卫生设施、景观灯光设施、户外广告设施等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项规划。

  第七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广播、电视、报刊等公众媒体应当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市民的市容环境卫生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和公共场所的广告应当安排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市容整洁、保持环境卫生的义务,并有权举报、制止破坏市容环境卫生和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行为。第二章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

  第九条 本市实行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管理制度。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做好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第十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的所有权人是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约定有管理责任的,从其约定。

  下列区域的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按以下规定确定:

  (一)道路及其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等附属设施,责任人为环境卫生专业管理单位;其中,正在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责任人为建设单位;

  (二)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责任人为物业管理单位;尚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责任人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

  (三)各类商品交易市场,责任人为市场开办单位;

  (四)机场、车站、码头、桥梁、铁路、城市轨道交通及其管理范围,责任人为经营、管理单位;

  (五)城市范围内的河道、湖泊的水域及岸线,责任人为管理单位或者使用单位;

  (六)建设工地,责任人为建设单位;待建地块,责任人为业主或管理单位;

  (七)文化、体育、娱乐、游览、公园、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责任人为经营、管理单位;

  (八)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及周边区域,责任人为相关单位。

  责任不清的地区,由所在区城市管理行政部门确定责任人。城乡结合部或者行政辖区的接壤地区责任不清的,以及对责任人的确定存在争议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予以确定。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由所在区城市管理行政部门书面告知责任人。

  第十一条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要求是: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等行为;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无污迹,无渣土,无积雪,无蚊蝇孳生地;

  (三)保持环境卫生设施的整洁、完好;(四)制止损害、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通知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查处。

  第十二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履行市容环境卫生保洁责任。责任人可以自行履行,也可以委托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履行。

  临街单位和经营者应当保证门前市容环境卫生整洁、绿化美观、秩序良好。未落实门前管理责任的,责令改正,并可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三条 本市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城市容貌标准。

  国家对风景名胜区的容貌标准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保持整洁、完好。

  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定期对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的外部进行清洗、粉刷和修饰。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经依法批准在城市道路、建筑物、构筑物、公共场所、公共设施上临时设置横幅、彩旗、气球等宣传物品,应当保持整洁,并按照规定时限拆除。

  禁止在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和其他公共场所散发经营性宣传物品。

  违反第一、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并强制清除或者没收有关宣传物品。

  第十六条 禁止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电线杆、树木、路牌等设施上晾晒衣服、吊挂物品。

  不得在城市主要道路临街建筑物的阳台、窗外、屋顶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违反第一、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临街建筑物前,应当根据需要和可能,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并保持整洁、美观。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摆摊经营、兜售物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人拒不接受处罚的,可以暂扣其经营、兜售的物品和有关的工具,要求其限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经依法批准临时占用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所举办活动的,应当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商场、门店不得超出门、窗外墙摆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在本市行驶的机动车船应当保持整洁和外观良好。车船容貌不整洁或者破损的应当及时清洗、维修。

  第二十条 本市景观灯光设置规划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广场、绿地等,应当设置景观灯光设施,并保持完好。

  第二十一条设置人应当加强户外广告、门面招牌、指示牌设施的日常管理,保持外型美观、安全牢固和亮化设施功能完好。户外广告、门面招牌、指示牌画面污损、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

  门面招牌应当符合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制定的设置规范。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规划,经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严格按照批准要求进行设置。

  违反第一、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并可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并可按每平方米20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但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违反本条规定,逾期不改正或者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拒不承担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树木、电杆、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上张贴、涂写、刻画。零星招贴物应当张贴在公共信息栏上。违反规定的,责令清除,并按每处50元处以罚款。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三条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一)随地吐痰、便溺;(二)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蒂、饮料罐、饭盒、口香糖、塑料袋等废弃物;(三)在道路或公共场地抛撒、焚烧纸课、冥票等丧葬用品;

  (四)在露天场地或者公共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五)乱倒污水,乱扔动物尸体等废弃物;(六)当街冲洗石料;(七)在城市道路、广场上从事车辆清洗;(八)其他有损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违反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处50元罚款。违反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家禽家畜和食用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须经城市管理行政部门批准。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予以没收,并可按每只(头)5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饲养宠物、信鸽,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采取措施防止影响周围环境卫生。宠物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排泄的粪便,应当由携带者即时清除。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生活垃圾的收集,应当采取方便居民的方式,做到日清日洁,并逐步实行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理。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生活垃圾。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元罚款。

  第二十六条 单位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按照城市管理行政部门核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清运。

  单位和餐饮业经营者产生的泔水,应当单独收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或者委托专业服务单位收集和处置,不得直接排入下水道。

  居民装修房屋产生的垃圾,应当按照规定投放到指定地点,不得倒入生活垃圾收集站。

  第二十七条公共厕所粪便应当排入贮(化)粪池或者污水处理系统。未接入贮(化)粪池或者污水处理系统的粪便,应当倾倒在指定场所的容器内,不得直接排入下水道。

  贮(化)粪池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定期疏通,防止粪便外溢。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处理建筑垃圾、餐厨垃圾、粪便的,责令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临街工地应当设置硬质材料或围墙遮挡。停工工地应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禁止向封闭围墙外地表排放污水、污物。车辆驶出封闭围墙不得污染路面。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清除污染物,并按污染面积每平方米5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违反本条规定,逾期未清除路面污染物或者清理、平整场地的,代为清除、清理或平整,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拒不承担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条运输渣土、垃圾、泥浆、粪便和其他流体物品,应当使用密闭车辆运输;运输碎石料、黄沙等容易泄漏、散落或者飞扬的物品,装载物不得超出车辆挡板高度,并应当采取密闭措施,不得污染路面。

  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污染路面的,责令清除,并按污染路面每平方米5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逾期未清除的,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拒不承担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一条 从事车辆清洗业务,应当按照行业标准配置导水池、污水沉淀池等必要设施,防止污水流溢。

  从事废品收购和废弃物接纳作业的,应当保持经营场所周围环境卫生整洁,采取措施防止污水流溢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

  违反第一、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因栽培、修剪树木、花草等作业留下渣土、树叶等杂物的,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除。

  清理窨井淤泥产生的废弃物,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处理,并清理作业场地,不得乱堆、乱倒、乱放。

  违反第一、二款规定的,责令及时清除;拒不清除的,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进行码头、船舶装卸作业或者水上航行的,应当采取措施,防止货物或者垃圾、粪便污染水域。

  进行水面漂浮物打捞和船舶垃圾、粪便接收作业的,应当及时清运至指定场所,防止污染水域。

  船舶的压舱水、洗舱水、舱底水和生活污水的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违反第一、二款规定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对工业垃圾、医疗卫生垃圾及其他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有毒、有害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妥善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收集站和垃圾消纳场。

  第三十五条 推行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社会化。

  鼓励具备相应资金、技术、人员、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兴办市容环境卫生作业企业。

  第三十六条 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项目的承揽单位,由有关管理部门或者责任单位采取招标、委托等方式确定。

  市容环境卫生作业企业进行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应当遵循国家和本市有关作业服务规范,符合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第三十七条本市按照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废弃物进行处理,采取措施逐步减少废弃物的产生,鼓励废弃物的综合利用,提高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水平。

  垃圾产生者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用。

  第五章 环境卫生设施管理

  第三十八条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新建住宅区、工业区、旅游景点、车站、码头、港口、机场等,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配套建设垃圾收集和转运站、公厕、吸水点等环境卫生设施。

  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所需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第三十九条各类公共场所、商品交易市场、饮食摊点、建筑工地以及船舶、码头等,应当按照规定和标准设置公共厕所、垃圾收集容器及其他配套的公共环境卫生设施。

  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对于未按规定和标准设置垃圾收集容器的,可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于未按规定和标准设置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的,可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居住人口密度、流动人口数量及公共场所等特定地区的需要,制定公共厕所设置规划和设置标准,并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鼓励社会投资参与公共厕所的建设和改造,提倡建设环保型公共厕所。鼓励宾馆、餐饮、商场等场所的公共厕所向社会开放。

  第四十一条城市垃圾、渣土、粪便消纳场所的建设,应当符合环境卫生、环境保护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并由城市管理行政部门统一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环境卫生设施的产权单位,应当加强对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定期进行保养、维修,保持环境卫生设施的整洁、完好。

  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或者擅自拆除、封闭环境卫生设施,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的使用性质。因城市建设确需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批准。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章 行政执法与监督

  第四十四条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当依法公布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标准及各项规定,作为实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四十五条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规范监督检查行为,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

  城市管理及相关职能部门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着装整齐,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遵守行政执法程序,做到公正、文明执法。

  第四十六条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办理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时,应当实行统一受理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许可决定制度。行政许可的条件和受理、审查、决定的程序应当公开,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四十七条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可以将本条例规定的由其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委托符合条件的事业组织实施。

  第四十八条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建立执法巡查制度和监督、举报制度,及时发现和查处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履行职责,不得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或者投诉的损害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应当依法处理。

  违反前款规定,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过错责任;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本条例所称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地区,是指开发区、风景名胜区、独立工矿区。

  (二)本条例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和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进行建设、铺设或者拆除、修缮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余泥及其他废弃物。

  (三)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建筑物、构筑物、道路、交通等市政设施,交通运输工具,飞艇、气球等升空器具以及其他户外载体,以广告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橱窗、灯箱、实物模型以及张贴等形式发布的介绍商品、服务或公益性内容的设施。

  第五十一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1995年1月6日武汉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3月31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页面功能  【我来说两句】【我要“揪”错】【推荐】【字体:  】【打印】 【关闭



中国艾滋病二十年
·北京的哥 不再侃政治
·房产暴利 有道理?
·白衣天使为何与狼共舞?


-- 给编辑写信


ChinaRen - 搜狐招聘 - 网站登录 - 帮助中心 - 设置首页 -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保护隐私权 - About SOHU - 公司介绍
Copyright © 2005 Sohu.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搜狐公司 版权所有

 ■ 相关链接

 ■ 我来说两句
用  户:        匿名发出:
请各位遵纪守法并注意语言文明。
 
*经营许可证编号:京ICP00000008号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规定》
手机
包月自写5分钱/条

最新制作 想唱就唱
夏天的味道 哪一站



精品专题推荐:
谁说赚钱难告诉你秘诀
测IQ交朋友,非常速配
就让你笑火暴搞笑到底

短信订阅
焦点新闻魅力贴士伊甸指南魔鬼辞典





· [游戏]赚钱大亨财色兼收
· 70年代的人能看懂的故事
· 数千东欧女郎沦为性奴隶
· 演艺圈里的性交易真相
· 处女身份使我陷入尴尬
· 再婚后成丈夫砧板上的肉
· 网恋奇遇变态男化身美女
· 老婆出差留下的神秘留言
· 在女同事色诱中不能自拔
· 我和大学女老师偷吃禁果
· 两位美女与丈夫做爱经验
· 在宾馆的床上丈夫的朋友
· 丈夫设计把妻子捉奸在床
· 少女自诉她们的第一次
· 香港第一美女名模周汶锜
· 舒淇三级女星到金马影后
· 中央舞蹈学院性感黑衣MM
· 不相信是越南性感女特工
· [图]抓拍女生喝醉后丑态
· [图]偷拍香港街头波霸MM
· [图]蒋勤勤半裸写真曝光
· [图]桑巴舞抓拍性感辣妹
· [图]明星夜生活照片曝光
· [图]"呕像"照片助你减肥
· [图]女星性感美腿大比拼
· [视频]飞机上调戏性感MM
动漫性感MM图集
· 游戏CG美女《黑暗圣经》
· 搞笑春光大现“走光”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