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一个人的合法权益遭到侵犯时,往往都会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按照常规,要维护合法权益,法院应该是最为理想的地方。有不少的人还确有较真的劲儿,有些问题如果法院解决不了,就向上一级行政机关及相关部门包括机关效能监督部门申诉,并保留诉讼的权利,要为自己法讨个说法。不是么,郑州市二七区农民朱某今年6月15日到二七区人大法工委,反映二七区法院在审理一民事案件中存在的司法不公问题。然而,当打开朱某递交的二七区法院于2004年3月1日对其出具的判决书时,人大工作人员吃惊地发现,审理该案的审判长竟是一位已遭人大免去审判员职务的法官。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法院的一个叫岳屹华的法官,去年9月17日,在区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对“两院”被任命人员进行的集中述职评议活动中,由于所得称职票未达到常委会组成人数二分之一以上,二七区人大常委会依据《地方组织法》和《二七区人大常委会述职评议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免去了其审判员职务,并于2003年9月23日予以公告。就在被人大撤销其审判员职务后,他不仅继续担任审判长审理案件,而且还连续审理、判决了7个案件。(见《中国青年报》7月1日)
从这起发生在执法机关的怪事中,使笔者想到了为法、维法和违法这个话题。
《墨子·法仪》曰:“天下从事者,不可以无法仪。无法仪而其事能成者,无有。虽至士之为将相者,皆有法。虽至百工从事者,亦皆有法。百工为方以矩,为圆以规,直以绳,衡以水,正以县。无巧工不巧工,皆以此五者为法。巧者能中之,不巧者虽不能中,放依以从事,犹逾己。故百工从事,皆有法所度。”这是古人对为法的见解。应该说,法律是个大规矩,它却不能自行,所以需要有执法者。人们为法而喜,为执法者而喜;也为法而困,为执法者有时不能公正执法而困惑。各地为了提高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的司法水平,大都先后订立诸多规定,如:凡是提请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提请机关要对其进行法律知识考试,不合格者不予审议。好些地方把学法用法作为干部考核任用的重要内容,制定了“不懂法律知识不配当干部”等措施。那么,对于执法人员特别是法官来说,不懂法律恐怕是讲不通的。
培养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是关系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国家的基础性工程。而“维法”的一个重要基点,就是自身必须带头严格守法。对法律基本知识的一般了解,对法律规范的自觉遵守,对他人违法行为的力所能及的制止和善于运用法律维护自身的权益等。针对这一事件,二七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一工作人员表示忧虑:“如果站在当事人的角度考虑,案件本身就是由被免去审判员职务的人员担任审判长,且以违法的程序来审理的,我们有什么理由期待案件的司法公正?司法的公信力又何在?”审判长作为法院审判活动的组织者,是合议庭的召集人。一般情况下只有具有审判员职务才能在案件中担任审判长。《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0条规定:“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不论是已经被免职的前审判长、还是法院的领导,都应该知道这些基本的法律常识,程序违法就等于所有的判决也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为了神圣不可侵犯的法律,作为执法人员,只有自觉维护法律的尊严,公正执法,依法办事。这应该是个常识。被权力机关人大常委会罢免了的法官,依然故我,坐在法庭上判案,这既是对自己的嘲弄,也是对法律的篾视,作为法院的领导难逃其责。从维护法律尊严的角度而言,这件视权力机关的罢免为儿戏的法官违法事件不应就此终止,而应该有一个较为满意的结果,以正视听。(稿源:红网)(作者:陈旭)(编辑:杨国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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