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校园伤害索赔的官司,常常搞得学校领导焦头烂额,正常教学秩序受到影响。这一长期困扰学校的社会问题,在深圳有望彻底解决。6月22日提交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深圳学校安全条例》草案规定:政府办的学校应当购买学生人身伤害学校责任险,其经费由市区财政负担。(《中国青年报》6月25日)
很显然,这种由政府财政为学校买保单的做法是针对学生在学校发生了安全事故受到人身伤害,学生或家长向学校索赔的基础上实施的。也就是说,是对学校安全事故的一种结果性的补救措施。在时下的学校安全问题上,学校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校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加上学校要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后的诸多事宜,学校(包括负责人)还将面临要受到处理的后果,再加上索赔等,学校不得不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去应付,因此,对学校安全尤其是学生校园人身伤害事故,各级各类学校无不“如临大敌”,神经时刻绷得紧紧的。如果政府财政出钱为学校购买学生人身伤害校方责任险,表面上看是为学校解决了安全事故、学生受伤害事故发生后可能产生的索赔危机对学校正常办学的影响,但实际上也等于给学校吃了一颗隐型的“舒心丸”:反正有保险,出了事学校至少不会陷入索赔危机,对学校也造不成多大影响。因而从实质上讲,这种政府买保的方式,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学校对安全的部分“畏惧”意识和“思想压力”。这样做会不会对学校安全工作产生懈怠情绪,谁也未可先知。但这些缓解安全压力的行为对于学校安全工作而言,将是非常有害的。
随着人们对基础教育需求的不断增加和权利意识的不断萌醒,当前基础教育水平远远满足不了社会和家庭的需求。而与之相对应的教育投入不足也成为众所周知的阻碍基础教育发展的绊脚石。教育经费紧缺不足已经成为全国各地教育发展的通病。在这样的情况下,政府财政拿出一定的资金购买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责任险,倒不如把这部分钱用与教育基本投入上。倘若一个学校投保后,在一定的时间期限内没有发生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那么这部分钱保险公司是不会返还的,这对教育而言则又是一种浪费(莫笑笔者小气)。
一所学校,只要安全管理到位,学生管理到位,安全教育到位,学校安全事故是完全可以避免的。同时,学校保证学生安全,保证不发生各种安全事故是学校的管理责任。我们不能以任何理由将这种责任弱化。如果因为不可避免的或突发性的原因发生了学校安全事故,学校必然要承担责任,如果学生或家长提出索赔要求,也应该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划分责任的基础上,合理裁决赔付方案,这也是依法治教的必然。用政府财政出资为学校买保方式应付学校安全事故和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索赔的办法,只是对学校应负的安全责任的转嫁。
学校安全工作的当务之急乃是进一步提高对安全无小事、安全重于泰山的思想认识,不断加强学校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各项学校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绷紧安全弦,从源头做起尽可能减少安全事故尤其是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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