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光瑞
《天府早报》报道,四川大邑女子高燕带着齐备的材料证件,前往新津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由于男友是位服刑人员,不能一同前往,结果被以“办理结婚手续必须男女双方都到场”为由拒绝。高燕又赶往男友正在服刑的监狱,监狱方也以“没有批示不可能把正在服刑的劳改犯人放出去办证”为由予以拒绝。高燕手持刊有民政部新近出台的“允许服刑人结婚”规定的报纸,却没法实现自己结婚登记的愿望。这是高燕第7次申请同服刑男友结婚登记失败。
民政部新近出台的《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服刑人员申请办理婚姻登记,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出具有效身份证件;服刑人员无法出具身份证件的,可由监狱管理部门出具有关证明材料。新津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因申请结婚的服刑人员不能亲自到场,不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看来也没有错;监狱管理方也按要求为申请结婚的服刑人员办理了相关材料,好像也做到了尽职尽责。那么,既然婚姻登记处和监狱管理方,在对待服刑人员申请结婚方面都没有错,服刑人申请结婚却这样难,国家已经“允许”的政策却无法享受,这个“难”,究竟难在哪里?
国家出台允许服刑人员结婚的政策,体现了人性化执法,也是顺应世界司法管理的潮流,有利于对服刑犯人的改造。然而,如果这个“允许”却要有许多限制条件,服刑犯人享受这个“允许”得不到相关方面的积极配合,“允许”其实还只是一句空话。
国家出台了“允许服刑人结婚”政策,就应该有这个“允许”落实的办法。不能一方面“允许”,另一方面又在客观上限制。服刑犯人在监狱服刑,你又怎样让他(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去申请登记呢?如果一定要求“亲自”,那么相关单位就有为这种“亲自”提供方便的义务和责任。这并非仅只是对服刑犯人的关心,也是对有关部门的职责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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