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首例因丢失病历引发的诉讼案日前判决———弄丢患者病历 四院被判赔钱
医院弄丢了患者的病历似乎并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而沈阳市第四人民医院(下称四院),却因为一份涉及刑事案件的病历,被送上了被告席。
在日前沈阳市皇姑区法院作出的判决中,四院败诉,赔偿患者1000元损失费,并赔礼道歉,这是沈阳首例因丢失病例而对簿公堂的案件。打架受伤进医院
2001年10月5日,高龙(化名)与他人因争执动起手来,两个人都不同程度受伤,高龙出现头疼、呕吐,住进了四院。
在医院,高龙被诊断为“轻度颅脑损伤、左眼眶内壁骨折、头皮血肿、左眼挫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医院针对高龙的病情,对他进行了抗炎、营养脑细胞、降颅压等治疗措施。住院一个月后,高龙的病情逐渐稳定并已经明显好转。病历丢失告医院
然而,就在高龙准备出院的时候,2001年11月7日上午,医院通知高龙:他从住院开始到当天的病历全都找不着了。随后,医院为高龙补记了病历。高龙出院后,由于涉及刑事案件,他需要进行伤害鉴定。12月13日,沈阳市伤害法医鉴定所对高龙的损伤程度进行了鉴定,结论为轻伤。
对于鉴定结论,高龙认为:“如果我的病历不丢,鉴定的结果一定比这个重。”他认为是医院的管理失误对自己的鉴定和治疗造成了影响,要求医院承担相关责任。
为此,高龙把四院告上法庭,要求医院找到他已经丢失的病历、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1万元。法院认定 “罚”医院
庭审中,医院表示,医院在管理上有过失,导致了病历的丢失。病历丢失后,医院也及时补记了病程记录,高龙的伤害鉴定是根据他的初诊病志等其他资料认定的,病历的丢失并没有对鉴定结果造成影响,医院不应承担责任。
法庭经审理认为,高龙和医院之间已经构成了一种医疗合同关系,高龙的病历部分丢失给他今后治疗及司法鉴定带来一定的不便,但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而丢失的病历目前没有办法找到,医院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日前,法院就此案作出判决:医院向高龙当面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精神损失费1000元。
昨日,记者获悉,双方均已服判,患者高龙已经获得了10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见习记者 吴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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