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权限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国务院通过的行政法规、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除上述四种以外,其他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虽然地方性法规、省级政府规章有行政许可设定权,但有一定权限范围。
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权限是:
(1)在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下设定行政许可;
(2)必须在行政许可法确定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范围内设定行政许可;
(3)对于法律、行政法规已经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增设行政许可,不得在对法律、行政法规已经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时增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条件;
(4)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省级政府规章只能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所设定的行政许可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必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三)设定行政许可的其它相关规定。
行政许可法在行政许可的设定上还确立了听取意见制度、评价制度、授权停止实施行政许可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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