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王琪轩 张娅 记者 陈川)西安一“资金贩子”通过伪造票据等手段将某公司存入银行的近3000万元资金转入自己账户并大肆挥霍,6月24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西安市中院原判:以票据诈骗罪判处李大伟死刑。
被告人李大伟,西安市人,30岁,1994年毕业于北京某高校,回到西安后于1999年创立了一家公司,但很快就因经营不善陷入困境。李大伟通过社会上一些朋友得知一些银行中间人(俗称“资金贩子”)通过为银行“高息揽储”可以急剧致富的信息后,为了弄一些钱来挽救公司,一个罪恶的“淘金”计划便在脑海中诞生了。
2000年8月,李大伟从一“资金贩子”处得知,西安某证券公司为了获取高息准备将2995万余元资金转存时,通过种种手段与该公司领导层接触,并许诺如将这笔资金存到农行,可以给付100万元的高息。面对李大伟的花言巧语和100万元的高息诱惑,该公司最终在李的陪同下来到农行西安支行某分理处开设账户,将2995万转入。为了将此笔巨款从银行转出,李大伟编造预留印鉴不清的虚假理由骗取了证券公司的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私章的印鉴,并找人模仿伪造了该印章,后又伪造支票分多次将该账户上的巨款转入自己的账户。证券公司近3000万的资金就这样落入李的腰包。
面对轻易骗来的巨款,李大伟大肆挥霍,除了付给证券公司的高息及中间人的好处费300余万元外,其余钱财全部用来购买豪华别墅、高档轿车等。2003年10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票据诈骗罪判处李大伟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李大伟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04年6月24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省高院对此案依法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案将于近日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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