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律师质疑商场行规
“如需发票,请在一个月内到总服务台办理”———这已成为成都一些百货商场和食品超市一条不成文的规定。昨日,成都一位消费者因小票“过期”未换到发票,打进本报热线投诉。律师出身的他认为,主动开具发票本来就是商场的义务,商场拒绝开发票更是错上加错。
记者调查:
想说开票不容易
据这位姓张的先生介绍,5月下旬,他在盐市口一家商场给刚出生的女儿买一些家具用品,但他上周末持商场购物小票去开发票,却因过了“一个月内换发票”的限期,没有换到。对此,他十分气愤,表示将考虑诉诸法律。
昨天下午,记者调查了好几家大型商场和超市,发现都有这种“凭小票到总服务台开发票”的规定。而且绝大部分商场开发票的时限都是1个月内。
记者发现,很多商场和超市都只有一个总服务台,设在一层、四层或者负一层的都有,与收银台相距甚远。同时,总服务台的人手比较紧张,开票排队的现象时有发生。正因如此,消费者要换一张发票就比较麻烦。采访中,绝大部分消费者表示,“懒得换”发票。
最新事件:
限制开票输掉官司
而在北京,一家著名超市却因为“一个月内换取发票”引来了一场官司。日前,北京市丰台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结果超市方面败诉。
据了解,去年8月到10月间,李先生在家乐福超市购物共计1000余元。由于每次超市开发票处顾客都很多,他一直没开成发票。在购物一个多月后,他持购物小票再次到超市要求开具发票,店方却以购物小票下部“如需发票,请在一个月内办理”字样为由予以拒绝。较真的李先生为此起诉超市,要求开具发票。
近日,丰台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商家有义务向消费者开具发票,没有规定期限的权力。该超市关于“如需发票,请在一个月内办理”的规定无法律依据。最终丰台法院判决超市败诉。
商场解释:
限期在财务制度上有依据
据了解,成都市目前只有麦德龙、大楼家电、苏宁电器、国美电器等少数卖场,是在消费者在收银台付款后主动出具发票的。而其他绝大部分商场都有限期开票的类似规定,面对北京法院的这一判决,成都的商场和超市是不是也该改弦更张了?
但是,成都一超市财务部负责人昨晚解释,他们的财务结算一般以月为单位进行,按月来申报营业额。消费者过了一个月再去开取发票有可能对财务结算造成影响。他认为,商场“一个月内开票”的规定在财务制度上是有依据的。
律师说法:
商场理应主动出具发票
对此,成都一位李姓律师表示,按照消法规定,开具发票应该是消费者所应享有的基本权利。商家无理由为了使自己方便而用单方条款排除消费者的主要权利。消费者到商场购物时,商家有义务在消费者付款后当即为消费者开具发票。现在却是商家为了减少收款时间,另外规定消费者在商家指定的地点排队开具发票,这种做法本身已经增加了消费者的人工成本,如果商家再规定死开具发票的时间,那就更不合理。
税务部门:
顾客开取发票没有时效性
昨天下午,成都市国税局办公室一位人士表示,为消费者提供发票是商家的法定义务,顾客开取发票没有时效性。他还表示,如果商家拒绝开具发票,可向当地税务部门举报。记者李永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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