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年前,作为内勤的辽宁省盘锦市警察王文平与派出所长一起吃饭时,签下32张共计8000多块钱的饭条子。10年后,已经歇业的饭店将王文平告上法庭,讨要饭费。盘山县法院判王文平还钱,被盘锦中级法院裁定重审后又判给了乡政府,可乡政府一上诉,盘锦中院又判给了王文平。王文平不服,盘锦市中院已决定再审。(据央视《社会记录》)
看得出,王文平满腹委屈:集体的债务怎么能摊到自己头上呢?但是,已经被拖垮的饭店把他告上法庭并无不当:吃饭的签单人是他王文平,也就是在他和饭店之间确立了债务债权关系(如果饭条上盖了派出所的公章,这时的债务人才是派出所)。问题是,该由谁对这笔债务最终负责?
责任从来不是一个单一的概念,其背后总有权力的影子。饭店老板敢于让王文平签单吃饭,并不是因为他是一个警察,而是因为他的背后是派出所。能够有权力签单吃饭的并不是王文平,而是他背后的单位。有权必有责,因此,该为32张饭条子负责的,只能是拍板签单吃饭的人,也就是已经卸任的所长王会君。
但是,从两级法院的审判来看,似乎不愿意去厘清这种关系,而只是关心到底是个人债务还是集体债务,而个人债务就是由王文平负责,集体债务则是由派出所的供养者乡政府负责。在这样的认知过程中,恰恰将前任所长王会君的责任给遗漏了。
只有职务消费欠下的债务才可以构成集体债务,那么,什么是职务消费?一个很简单的判断方法就是“维持单位运转所必须发生的费用”。比如购买必要的设备,如派出所的警械等。但是,签单吃饭却很难划入这样的行列。有什么理由必须到外面饭店大吃大喝呢?是犒劳干警的努力工作,还是迎接上面的检查?如果是前者,那本是分内之事,或许给予精神鼓励更重要;如果是后者,党的纪律规定的明明白白,招待从俭,甚至还有四菜一汤这样具体的标准。而且很显然的是,国家拨出的财政经费中肯定不会有这一项,因此,乡政府拒绝用财政承担这笔债务同样有着充足的理由,这也是对纳税人负责的态度。
那么,支持派出所在外面大吃大喝的,只有一个理由:习惯。这种吃喝欠下的债既可以通过拖拉和新官不理旧账使之烂掉,也可以凭借手中的权力,找人帮着填平。前所长王会君就认为,要不是让他提前两个月退了,说不定就能把那些欠着的饭费给处理了。“当派出所长求求人家,各大队,乡里各单位,哪一个单位给负担一千两千就完了。”这也从另一个方面验证了吃喝账是上不了台面的,让财政负担断无道理。现在的问题是:新官不理旧账与旧官手中无权同时出现,则债务的解决落到了空当里。
于是,要么饭店当冤大头,要么王文平当冤大头,这二者在法庭上展开了博弈。法院的判决也完全是一笔糊涂账。其实,真正的责任人并不难找:既然前所长王会君在饭条子上签了字,让他做债务人并不冤枉。这样,一则还王文平一个清白,二则给那些还在签单乱吃喝的领导一个警醒。(稿源:红网)(作者:王希忠)(编辑:杨国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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