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出台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办法
早报讯(记者赖劲松)今后泉州市职业中介机构将不再向前来求职的泉州农民收费了。昨日出台的《泉州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此作出了规定。
该办法由泉州市委农办、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制定。办法规定,泉州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补助资金由市、县(市、区)两级共同筹集。该项资金主要用于市、县(市、区)两级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补助、就业介绍补贴和转移就业资金奖励。
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资金补助对象为具备办学资质的各类职业培训主体及组织培训本地农村劳动力的乡镇。补助标准按实际培训人数人均补助100元,其中人均补助培训主体90元,补助组织培训的乡镇10元。
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介绍补贴对象为具有合法资质的各类职业中介机构。补贴标准根据介绍的工种,参照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全额补贴,其中就业登记服务费每人3元,推荐成功服务费每人10元。职业中介机构不再向求职者收费。
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资金奖励对象为具备法人资格的各类企业及组织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乡镇。享受奖励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企业所招聘的工人,必须是乡镇统一组织的首次转移就业的本地农村劳动力,且一次性招收50人以上;企业与求职的农村劳动力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奖励标准为每招收1人给予100元的奖励,其中奖励企业90元、奖励组织就业的乡镇10元。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安排30%,流出地县级财政安排70%。
涉外劳务输出农村劳动力资金奖励对象为具备合法资质的涉外劳务机构。享受奖励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所输出的人员,必须是2003年8月以后新输出的泉州市农村劳动力;所输出的人员,必须签订2年以上劳务输出合同,取得合法的出国出境签证。按每新输出1名泉州市农村劳动力给予400元的奖励标准执行。
资金的筹集、使用、监督由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不得挪作他用。补助和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局、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下达。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挪用或弄虚作假,对违反者,经查实将追回相关款项、减少或停止对该单位的补助和奖励,并追究相关责任。
农村劳动力一半在做工
早报讯(记者赖劲松)记者昨日从泉州市有关方面获悉,泉州非农劳动力占农村劳动力的比重已上升到55.9%,达到了宽裕型小康水平。通过农村劳动力转移,全市农民收入结构发生根本性变化,非农收入成为农民收入的主要来源。
土地作为农民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决定了泉州市农村劳动力转移仍以就地就近转移为主。在本乡镇内转移的占80.6%,在本县(市、区)内转移的占10.9%,省内县外的占6.1%,省外占2.4%。各地农村劳动力转移呈现以乡镇企业为载体,采取“离土不离乡,进厂不进城”的就地转移方式。
通过农村劳动力转移,农民收入结构发生根本性变化,非农收入成为农民收入的主要来源。2003年全市农民人均工资性收入达2818元,占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4.24%,比1995年提高近2倍。可以看出,劳务收入已成为农民收入的主要来源和增长的重要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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