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深圳商报》6月30日报道,陕北剪纸能手白秀娥为了得到国家邮政局的道歉,日前迫不得已向北京市一中院申请强制执行。在北京市一中院执行庭的干预下,两家被执行人的代理人最终在法庭上当面向白秀娥致歉,并按判决支付了赔偿案款。
国家邮政局侵犯白秀娥著作权案,历经三审,直到去年年底北京市高法作出再审判决,判决国家邮政局、国家邮政局邮票印制局赔偿白秀娥经济损失88222元,并当面向白秀娥道歉。但是,遗憾的是几个月过去了,国家邮政局始终未执行法院判决。国家邮政总局为何不执行判决?最终为什么在法院的强制下才作了道歉?此举意味着什么?
法律判决已经明确了国家邮政总局的责任所在,但是国家邮政总局的拒不执行说明了什么?笔者以为,这种现象的出现至少说明了两点:第一,对法律尊严的漠视和尊崇司法权威意识的缺失。在现代社会,司法权威是一种制度权威,司法权威可以得到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和对判决的遵从,从而达到止纷息争、稳定社会秩序的目的。而国家部门尊崇司法权威,则是树立法律尊严的重要力量所在。这就要求国家部门不仅要遵守法律,更重要的是把守法内化为道义上的一种义务,变被迫守法为自愿守法,由强力守法到良心守法,由他律守法到自律守法,并把这种行为视为自己为自己承担的义务。否则,就失去了在依法治国道路上的带头作用。如果有些单位能超脱于法律之外,破坏法律,那么社会公众也就难生对法律的尊重与信赖之情,法律信仰就无从谈起,建设法治国家要想实现也就要困难很多。
第二,更深层次上地说明了对公民权益的不尊重,没有认识到作为国家机关有尊重和维护公民尊严和权利的责任、义务。国家权力的和谐运转,能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共利益,体现公民的权利,并且政府权力是以公民权利为基础的,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制衡是相互的,平衡的,失去这种制约平衡性的结果往往首先是行政权力恃强凌弱,走向专制、武断,公民权利受到极大侵害。在这则新闻中,国家邮政局被强制向个人道歉就是行政权力和公民权利失衡的表现,正是在这种状况下,公民的权利才没有得到足够的尊重,乃至忽视。只有树立起权力服务于权利的观念,才能保障公民的权利不受侵犯。而一个公民才不会为了得到道歉而去申请强制执行。
公民的权利应当受法律保护,权力的行使应以保护权利行使为目标和依归,离开对公民权利的保障的权力运行,是不符合宪政文明的。在这层意义上,笔者更希望这种“强制”道歉的新闻少些再少些!(稿源:红网)(作者:朱四倍)(编辑:杨国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