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患上了再生障碍性贫血,赵女士认为孩子的病是因为自己怀孕和哺乳时工作环境污染所致,从而将当年的工作单位告上法庭。日前,葫芦岛市中级法院判决了全国首例劳动者状告用人单位工作环境污染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用人单位被判向劳动者赔偿8万元。为孩子治病卖房借债
赵女士是锦西化工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化机公司)的员工。1991年,她生下儿子谢明志。小明志一天天长大,但他的身上却时常青一块紫一块的,还爱得病,鼻子出血很难止住,1995年9月诊断为再生障碍性贫血。从此,赵女士和丈夫就陷入了为儿子治病的奔波中,而孩子的病情一天天地加重。从1995年起,谢明志差不多每半个月就要输一次血。9年下来,夫妇俩为孩子治病花掉了10多万元,除了借债,还卖掉了房子。意外发现致病“凶手”听说新生儿的脐带血可以治疗儿子的病,赵女士下决心再要一个孩子。为此,她到天津一医院做染色体鉴定,结果父母染色体正常,孩子的染色体却有变异,这种变异是孩子出生就带来的。医生询问赵女士,“是不是总接触一些有害物质。”赵女士马上想到她怀孕三个月时,被调到了办公室从事复印和油印工作,复印所用的墨粉主要成分是会引起再生障碍性贫血的苯乙烯。赵女士一审胜诉
赵女士认为孩子患病就是因为自己当年工作环境中的苯污染造成的,于是在去年年末向葫芦岛市中级法院起诉,要求企业对她和孩子进行赔偿。经葫芦岛市法院法医鉴定,谢明志构成了2级伤残。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的环境污染案件由被告举证的原则,在被告无法举证证明谢明志的损害后果与工作环境没有因果关系情况下,葫芦岛市法院判决用人单位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今年6月,葫芦岛市中级法院于一审判决用人单位一次性补偿赵女士和孩子8万元。杨菊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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