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柳长盛
北京市一中院公布,今后该院法官要适度行使“释明权”。法官不仅要审案,还要“释法”,在诉讼活动中加强对当事人的诉讼“指导”,消除当事人的合理怀疑,让当事人将官司打得明明白白。
公民法律意识尚不普及的情况下,诉讼当事人获得法律上的“指导”是有积极意义的,但让法官“指导”当事人打官司能否达到所期望的公正?我认为有点玄。
司法公正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因此要求法官处于“被动”地位,奉行不告不理原则。法官不能试图主动去讨好、接近或者服务任何一方,不主动介入当事人的利益纠纷。主动式的“指导”与法官“被动”角色相矛盾。法官向其中一方“释法”,对另一方来说不公平;同时“指导”双方,就削弱了法庭辩论的意义,也是让法官左手执矛攻右手之盾。
法官之所以代表公正,是因为冷峻地居中裁判。法官只对法律负责,对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之争,乃至打官司的技巧不感兴趣,不同情不偏袒任何一方。法官“指导”当事人打官司,有的是基于对当事人一方诉讼知识缺乏的同情,不忍心看到当事人败诉,这不利于法官情感的独立。还为司法腐败留了“后门”。法官很容易通过“指导”形成对一方有利的判决。
法官行使“释明权”还模糊了法官与律师的职业界限。作为诉讼代理人,律师的基本义务就是向当事人解释相关法律,告知诉讼程序,分析诉讼的风险,并引导当事人充分举证和说明,“指导”当事人明明白白打官司。这也构成了律师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本该由律师完成的任务,现在强加在法官身上,就有抢律师饭碗的嫌疑。
法官断案讲清理由,消除当事人的合理怀疑,这是应该的,但不可通过“指导”当事人的方式,而应该从改革判决书入手。现在很多判决书是“八股文”,不擅长说理,胜败在何处,有时并不了然。在判决书中适当“释法”,其实就是对公民打官司最好的“指导”。
法官断案要讲清理由(责任编辑:刘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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