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省人民调解工作按照“预防为主、教育疏导、以法处理、防止激化”的原则和“抓小、抓早、抓苗头”的工作要求,积极排查社会矛盾,化解民间纠纷,取得了显著成效,有效维护了全省社会稳定,为我省改革、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7月1日,记者就这方面的相关问题采访了省司法厅厅长赵英武。
问:开展人民调解工作有何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
答:我省的人民调解工作有着光荣的传统和悠久的历史,是新中国人民调解工作的最早发源地。早在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政府就继承了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苏维埃根据地司法工作的优良传统,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调解活动,解决了数以万计的矛盾纠纷,对于巩固和扩大抗日根据地,推进人民解放战争的胜利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同时,边区政府先后发布了几个文件,确立了调解组织的性质、任务、原则和方式,也为新中国人民调解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人民调解工作是人民群众进行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约束、实现民主自治的重要形式,也是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长效机制,在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全面进步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赢得了国内外的广泛赞誉,被国际司法界誉为“东方之花”。
问:人民调解工作的基本任务和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人民调解制度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它的基本任务就是调解民间纠纷,防止矛盾激化,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道德,预防民间纠纷的发生。人民调解工作的原则是在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进纠纷当事人各方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以达到消除纷争、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
问:我省人民调解工作的组织建设和队伍建设工作这几年来发展得怎么样?
答:我省的人民调解工作在组织建设、业务拓展、制度建设、理论研究、对外交流等方面均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截至目前,全省共依法设立村(居)调委会28867个,厂矿企业调委会1298个,其他各类调委会(含联合调委会、集贸市场调委会、流动人口聚居区调委会等)共940个,还有乡镇(街道)调委会1000多个,有人民调解员13万余人,基本形成了遍布城乡的调解组织网络和工作体系。我们要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组织,对现有人民调解组织进行巩固和整顿,广泛开展创“四无”和规范化调委会活动,力争3到5年内使95%的人民调解组织达到“五有、四落实、六统一”的规范化要求。同时,加强对调解员队伍的培训,提高广大人民调解员的综合素质及调解技能,努力培养和造就一支懂法律、懂政策、热爱人民调解工作、熟悉人民调解工作程序和方法的人民调解员队伍。
问:我省近年来人民调解工作取得了哪些主要成效?
答:据统计,三年来全省人民调解组织共开展法制宣传37352场次,受教育人数达1115万人次,调解民间矛盾纠纷54万余件,制止群众性上访4946件,制止群体性械斗3844件,防止民转刑案件6327件,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31369万元,为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发展起到了“第一道防线”的作用。
正是在人民调解员的精心调解下,一些家庭矛盾得到妥善解决,一些剑拔弩张即将发生的群体性械斗化干戈为玉帛,一些上访群众的矛盾得到了及时化解……可以说,在调解每一件纠纷的过程中,都倾注了人民调解员的无限深情,凝聚了人民调解员的心血,他们的无私奉献精神可谓是精诚所至,金石为开,至诚至深,可歌可泣。
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社会的发展、民主与法制建设的日趋完备,人民调解工作作为有中国特色的一项法律制度和工作方法,一定会为国家的长治久安、人民群众的安居乐业、社会的和谐稳定、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发挥出日益突出的独特的巨大作用。在这里,我衷心地希望社会各界继续理解、支持我省的人民调解工作,使这支“东方之花”在三秦大地上开放得更加绚丽多彩。
(本报记者 吕贵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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