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东飞
据报道,某地一家非公有制企业实行“党员特殊津贴”制:每月给每个党员多发一份津贴费。业主说,共产党员在员工中处处发挥着表率作用,给党员发放“特殊津贴”是对党员先进性的奖励。
对此,有人认为应该,有人认为不妥,也有人认为这只是业主自愿做的事,无须过于关注。笔者认为,这事是新形势下出现的一种新情况,值得关注。如今,党员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从业的越来越多,党员怎么对待这类经济组织给他们的“特殊待遇”,有必要言明一些相关原则。应当说,业主给员工中的党员发放“特殊津贴”,是充满着诚意和对党员的敬意的。按照多劳多得的原则,对贡献大的人也理当多给一些报酬。但党员对像上述这样的“党员特殊津贴”,我认为不享受为好。
这种“特殊津贴”的实质是基于党员政治身份的特殊待遇。党章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党员因政治身份的特殊而享有经济利益的特殊,不利于体现党员与普通员工的平等性。尽管发放“特殊津贴”是对党员发挥表率作用的奖励,但这种“一刀切”式的奖励明显是以党员身份为标志的。
党员享受这种“特殊津贴”,还有可能模糊党员在企业中的角色定位。党员在企业中从经济角度讲,是一名普通员工,与企业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应履行服务企业的义务。但从政治角度讲,他们是中国共产党的一分子,应该履行党员的责任和义务。党员在非公有制企业中发挥作用,一方面是自己做好工作,并且团结和带动员工促进企业发展;另一方面,也有帮助企业守法经营、维护员工合法权益等义务。党员如果享受“党员特殊津贴”,遇这种情况就难免会左右为难。
说党员不宜享受“党员特殊津贴”,并不意味着否认党员的合理经济利益。党员无论在什么性质的经济组织从业,都和其他人一样享有多劳多得的权利和经济利益。但这些利益应当通过合理的经济分配机制和科学的奖励机制实现,而不宜以党员的政治身份为标志“特殊”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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