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为对象的学校
不得办分部和中小幼混合班
市教委为规范管理提出具体意见
记者苏军报道
本报讯记者昨天获悉,市教委根据市政府办公厅有关通知精神,对举办以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为对象的学校作出具体规定。经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符合办学条件和要求的学校可纳入区县民办教育的管理范围;学校执行和使用教育部、上海市或流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颁布的义务教育课程计划和审定的教材;不得办分部和中小幼不分的混合班。
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为主的学校,必须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有关规章;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服从所在地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和管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办学者为个人的,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办学者为单位的,应具有法人资格。校长(或负责人)政治思想进步,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品行端正,有5年以上同级教育工作经历,并持有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任职资格(资历)证明和校长上岗证书。
——有能较长期使用的独立、安全的校舍,教室保证光照和通风。有一定的运动场地和必备的教育教学设施,有符合规定的卫生设施、消防设备、师生使用的安全通道和预防设施。
——教师具有教师资格证书,其他职工具有相关部门颁发的岗位证书。
——有必要的开办资金和保证日常教育教学运行的稳定经费来源,有独立、合法的财务管理。学校收取的费用应主要用于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学校按“就近入学”的原则,在所在地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招生范围内招收符合条件的学生。
——学校必须依据本市和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入学政策和教育教学、考试等各项规定,做好学籍管理工作。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得辍学,学生修业期满应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
——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核定应该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按办学成本核定后报物价部门核准,向社会公示。收费必须出具合法票据。
意见还规定,接受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为主的学校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清理登记;达不到条件的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到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责令其停止办学;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办学者承担赔偿责任。学校终止办学的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并在终止办学行为前6个月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协助学校妥善安置在读学生,保证学生学业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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