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余丰慧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法院的一名法官,被人大撤销其审判员职务后,继续担任审判长,连续审理了7个案件(2004年7月1日中国青年报)。
看了这则报道,笔者万分感慨。已被撤销审判员职务的法官,能继续担任审判长审理案吗?显然不行。但是,这样的怪事偏偏发生了。
此事情的危害十分严重。它是对法律的亵渎,对法官这个神圣岗位的讽刺。目前,司法队伍中极个别人员的所作所为,不能令人民满意,公信力很差。这次事件就是一个很好的说明。
案件的审判,必须要求程序合法。以违法的程序进行的审判,何谈公正?正如二七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工作人员说的那样:“如果案件是由被免去审判员职务的人员担任审判长,且以违法的程序审理,我们有什么理由期待案件的司法公正?司法的公信力又何在?”此事在社会上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严重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名誉。
有关部门必须对这一事件进行认真查处,给人大、给当事人、给广大市民一个说法、一个交代。
首先,要查清问题、追究责任。被免职的人自己不可能去当审判长,一定经过领导的同意或者批准。既要处理不具备资格却担任审判长的当事人,更要处理批准其担任审判长的有关领导。
其次,要进行深刻反思。从思想上进行深刻检查和反思,人民法院、人民法官对待人民的态度是否认真、是否负责。通过这一事件,开展警示教育。
再次,要堵塞漏洞。要以这次事件为教训,认真查找其他方面存在的问题和漏洞。切实提高法官素质,慎重对待审判工作,确保法院不再发生自身程序违法的事件。
这是一件完全不应该发生的事件,希望有关部门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对人民负责,不断提高人民法院、人民法官在群众中的公信力。(责任编辑:张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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