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邓婷)昨天上午10时,市二中法院终审裁定,撤销丰台法院认为“饶赵案”可以在该院审理的裁定书,并发回重审。饶颖的代理律师皇甫大卫称,如果当初海淀法院是以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为由不予立案的话,那么丰台法院重审时也可能以此为由拒绝,这将意味着该案不可能再次立案。
二中院经审理查明,饶颖去年10月曾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对赵忠祥提起民事诉讼,海淀法院于当年11月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随后,饶颖向市一中院提出上诉。市一中院于今年1月9日作出维持原裁定的终审裁定。因此,市二中院认为,丰台法院在海淀法院和市一中院两审终审裁定不予受理后,仍受理此案并作出管辖异议的裁定程序不当,故撤销其裁定。
当天,听到裁定结果后,饶颖忍不住失声痛哭,表示不同意这个结果。她的律师皇甫大卫也表示感到意外,因为饶颖之前没有向他提及海淀法院不予立案一事。皇甫大卫分析说,如果海淀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不予受理的话,饶颖在补充新证据以后,仍有立案的可能;如果当初是以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为由驳回的话,就不可能再立案了。皇甫大卫表示,他已经让饶颖回家把当初的所有材料找出来,以查证海淀法院不立案的理由。但赵忠祥律师王富向记者证实,海淀法院是以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为由不予立案的。皇甫大卫知道后,表示此案已不可能再立了。
“饶赵案”之法院环节:
海淀法院:2003年11月10日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饶颖不服上诉)
市一中院:2004年1月9日作出维持原裁定的终审裁定(饶颖继续起诉)
丰台法院:2004年5月13日裁定案件在该院审理(赵忠祥不服)
市二中院:2004年7月9日撤销裁定,发回丰台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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