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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中百商厦火灾案宣判(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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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WS.SOHU.COM 2004年07月11日03:37 来源:新京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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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人获刑1人免予刑事处罚,被告最高刑期7年
据新华社电10日上午,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对吉林市“2·15”特大火灾案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人于红新犯失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被告人刘文建、赵平、马春平犯消防责任事故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5年和4年;被告人陈忠、曹明君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和3年;被告人李爱民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免予刑事处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今年2月15日9时许,吉林市中百商厦伟业电器行雇员于红新不慎将吸剩的烟头掉落在仓库地上,在并未确认烟头是否被踩灭的情况下离开了仓库。烟头引燃仓库内的可燃物后,引发火灾,造成54人死亡、70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00余万元的严重后果。在此之前,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消防科曾就火灾隐患向中百商厦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但该商厦总经理刘文建、副总经理赵平、保卫科科长马春平对该通知书提出的有关改正要求未予全部落实,导致仓库着火后,火势蔓延至商厦楼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火灾发生当天,该商厦保卫科副科长陈忠、科员曹明君违反规章制度,在值班期间擅自离开消防监控室,延误了报警时机,又未能及时有效通知并组织人员疏散,致使商厦内的部分顾客及浴池和舞厅内的部分人员未能及时逃生。该商厦保卫科科员李爱民在工作中不尽其职责,未能及时发现和排除商厦内应急灯失灵等安全隐患。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于红新因疏忽大意酿成特大火灾,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失火罪;被告人刘文建、赵平、马春平系落实消防部门整改通知的具体责任人,对《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怠于行使职权,不予认真落实,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其行为均构成消防责任事故罪;被告人陈忠、曹明君违反规章制度擅自离开消防监控室,致使部分群众未能及时逃生,其行为均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告人李爱民应承担应急灯失灵的法律责任,但鉴于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罪犯自述
“法院判我多少年我都认”
吉林市“2·15”特大火灾案中犯有失火罪于红新,在公开宣判前夕接受了新华社记者专访。以下是他的自述:我今年35岁,今年2月15日上午,不小心把烟头丢在仓库里,没有踩灭,造成了这样的后果。
其实,我自己也是受害者。我的妻子年轻漂亮,我的孩子才8岁,活泼可爱,刚上小学一年级。我的父母都60多岁了,对他们,今后很长一段时间我什么都做不了。
我更得向死难者家属和伤者家属道歉,是因为我,他们失去了生命,失去了健康的身体。而失去的这些再也换不回来了。
对这次火灾,我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判我多少年都不重,因为造成的损失太大了。说心里话,判死刑我都认,枪毙我都活该。据新华社电吉林大火失火罪罪犯于红新自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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