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民状告荔湾区工商局18年前“非法”吊销其营业执照,昨二审开庭
新快报讯 (记者 岳杨 实习生 朱艳秀 郑碧容) 只因为没有把一双鞋卖给荔湾区工商局局长,就导致营业执照被吊销?18年后,周某将荔湾区工商局告上法庭。一审败诉后,周某提出上诉。昨天下午,该案在广州中院开庭二审。
原告:吊销执照只为一双鞋?
据原告周某诉称,他原在荔湾区经营一间个体鞋店,1986年3月的一天,荔湾区工商局在一次检查中,专管六二三路段的工商员李×贞来到他的档口前,对他说局长看中了他店里一双红色的37码女式鞋,走时还说:“记住,是局长要的,我第二天来取。”
据周某诉称,第二天李×贞来到档口拿鞋。由于鞋子缺码,周没有搭理她。不一会,李×贞就走了。过了两天,李×贞再次来到他的档口前,以验证为名要他拿出营业执照正副本。几天后,李×贞告诉他,营业执照被吊销了。
诉求:索赔542万元
事发18年后,周某状告荔湾区工商局,索赔542万元。
这542万元是如何算出来的呢?周某在庭上说,他原来开店时每个月有700多元的收入,但因荔湾工商局的“违法”吊销执照,让他的这些收入“泡了汤”。他说,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荔湾工商局应该赔偿从1986年到现在的“预计”损失;同时,因该局的非法行为,导致他和他家人精神上受到极大的伤害,所以荔湾工商局还得赔偿50万元的精神损失。这两项赔偿一合计就是542万元。
工商局:起诉没有事实依据
工商局的代理人则简要提出三点辩解理由:
首先,周某的起诉索赔没有事实依据。该代理人指出,周某被吊销执照后到处投诉,1988年荔湾区监察局专门对此事进行了调查,结论为工商局在执法过程中“没有发现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的确凿事实”。
其次,原告诉工商局工作人员的行为发生在1986年,而我国《行政诉讼法》1990年10月1日才实施,我国《国家赔偿法》更是到1995年1月1日才正式实施,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周某的起诉没有任何法律条文得以支持。
最后,荔湾区工商局认为,周某所说的经济损失都是预计、估算的,空口说白话,没有任何的书面证据来证明。
一审:周某起诉被驳回
2004年4月,广州市荔湾法院一审裁定驳回周某的起诉。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原告的起诉期限从知道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在昨天的二审庭审中,周某出示了一份新证据,是由广州市荔湾监察局开出的信访回函,该回函称:“至于你被吊销营业执照问题,是因你违反计划生育,经报请主管部门批准的,不存在官员打击报复问题。”而对周某提出索赔542万元国家赔偿的请求,荔湾区工商局还是坚持一审时的三点辩解理由,认为周某索赔没有依据。
目前此案还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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