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张润东实习生阮征通讯员宜宣)昨天,市检察院一分院首次公开披露了在案件督查中发现的7件“问题案件”,其中在杜某、金某、王某、赵某涉嫌诈骗案中,存在警方为了突破案件强行抓人的情况(详见典型案例介绍)。
其他6项“问题案件”包括:;刘某涉嫌行贿案(经查为对方索贿,刘某不构成犯罪,已撤案);刘某涉嫌非法经营案(经查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决定不起诉);陈某涉嫌合同诈骗案(经查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决定不起诉);周某、王某涉嫌诈骗案(经查不构成诈骗罪,决定不起诉);陈某、张某涉嫌诽谤案(经查不构成诽谤罪,决定不起诉);赵某涉嫌受贿案(经查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决定不起诉)。
据市检察院一分院有关负责人介绍,自该院去年成立完善案件质量标准工作领导小组以来,发现了一些诸如公安机关扣发赃物不写清单等办案行为不规范问题。此次公布“问题案件”的目的,是为了督促公安机关及检察机关提高办案质量、规范办案行为,并采取措施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典型案例介绍
1999年7月,刘某虚构“辽宁公路客运联网项目”,将该项目介绍给杜某,要求杜某为项目提供资金。杜某投资300万元后,又向金某等人推荐此项目。最终,刘某共骗得人民币3869万元。
后来,刘某被警方抓获。2002年6月19日,海淀公安分局以涉嫌诈骗罪对杜某、金某、王某、赵某4人实施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杜某等4人被逮捕。2003年4月,市检察院一分院办案人员核实案件事实与证据后,发现杜某等4人不构成犯罪,两次将案件退回警方补充侦查,但警方认为杜某等4人构成诈骗的共犯。2003年6月,市检察院一分院对此案再次进行复查后,认为在杜某等4人的案件中,公安机关为了突破案件,在缺乏证据的情况下对4人采取了强制措施;4人虽然实施了联系投资人筹措钱款的行为,但并未非法占有诈骗钱款,不应按犯罪处理,遂对杜某等4人作出撤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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