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户居民打赢官司,多者获赔30余万,法律界人士认为此案给广州楼市敲响警钟
本报讯 记者罗颖报道:多少人坐困愁城等不来一纸房产证!广州东山区国利大厦的6户居民四年多拿不到房产证,愤而状告开发商,法院日前作出判决:开发商应赔偿违约金,多者高达30余万元!
据悉,这是广州市首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处理开发商逾期办理房产证的判决。律师认为,发展商延期办证已成为不少楼盘的“通病”,业主拿起法律武器,完全可维护自己的权益。
四年等不来房产证
1999年6月28日,林女士与广东国利大厦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签定了《商品房预售合同》,预购国利大厦26层某房屋,建筑面积134平方米多,房价总额为101.0842万元,而国利大厦公司须于1999年11月30日前将竣工验收合格并符合合同规定装饰标准的商品房交付林女士使用。
合同约定,该商品房竣工验收之日起30天内,国利大厦公司应到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办理测绘及权属登记手续。取得权属证明书后30日内,要协助林某到广州市房地产交易所办理交易过户手续等。合同已在广州市房地产交易所办理登记。
合同签定之后,林女士付了首期30余万,余款办理了银行按揭。2000年1月31日,林女士办理收楼手续。然而四年过去了,林女士却一直没有拿到自己的一纸房产证。
遭遇同样经历的并非林女士一人,百来户业主义愤填膺,其中6户选择了法庭上见。
判决赔偿业主违约金
法院认为,《商品房预售合同》合法有效,林女士依约支付了购房款,国利大厦按期交付了房屋,却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在取得权属证明书后30天内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迟延办证的违约责任,并继续履行为林女士办理房产证的义务。
法院认为,原被告在合同中未对逾期办理房产证违约金的标准作相关约定,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关于办理房屋权属证书迟延责任的规定,按照原告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违约金,自被告取得权属证明书后30天起计算至被告实际办妥房产证之日止,违约金总额以不超过原告已付房款总额为限。而对于林女士而言,这笔违约金———至少30万元!
之后,东山区法院又根据相同的原则对国利大厦的另外几个业主作出类似判决。
为广州楼市敲响警钟
代理此案的广东某律师所梁伟生律师认为,广州法院依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处理发展商逾期办证,不啻对广州的发展商敲响警钟,过去,依照司法实践,即使业主胜诉,发展商也只是象征性地给予一定赔偿。但现在法院的判决显示,如果发展商迟迟不给业主办房产证,很可能使自己面临破产的风险。因为迟延办理房产证往往是涉及众多业主的群体性案件,高额的违约金将加重发展商的经营压力。(日京/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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