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他人到银行存款36万元,次日被人在异地取走237350元,孰是孰非?昨日,曲靖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存款人承担损失的40%,银行承担损失的60%,并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当事人。至此,备受当地各界普遍关注的冒领存款案有了最终结果。
24万存款不翼而飞
2001年5月24日,云南省田坝煤矿财务科工作人员张平来到宣威农行某营业所,受朋友王刚的委托为其将36万元人民币存入银行后,按实名制在15时许为王刚申请办理了该行的金穗借记卡。随后,王刚电话告诉张平密码,由张平将密码输入该卡并将卡转交给王刚。同时张平告诉王刚卡号和密码不能告诉他人。此后,王刚到营业所询问有关情况,在该所门前将存款借记卡的卡号和密码告诉了他人。同月26日,王刚请人查询时,惊奇发现该款已经被取走237350元,随即到宣威市公安局报案。
当晚,派出所民警与宣威农行的工作人员一同到王刚家提取了该金穗借记卡,经营业所确认系该行向王刚签发存款36万元的原卡。经侦查确认,王刚存款于2001年5月25日13时至17时及26日被名为“李有江”之人用与王刚原卡之卡号及密码相符的假卡,分别在福建省漳州农行及其所属的金冠储蓄所、龙文支行、胜利东风储蓄所、东环分理处、龙海市角美商场储蓄所及自动取款机上分8次取走人民币237350元。
持卡人和银行都有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王刚委托张平在宣威市农行营业网点存入人民币36万元并办理了金穗借记卡,手续齐全,程序合法,双方之间存储关系成立。在用金穗卡支取存款的过程中,王刚泄露卡号和密码的行为与其存款被冒领经过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漳州市农行在付款过程中,向持有假卡之人付款致使王刚的存款被冒领,其行为具有过错,且过错较大,应承担主要责任。因漳州农行与宣威农行之间系代理关系,漳州农行代理行为产生的后果应由宣威农行承担。据此判决王刚被冒领的储蓄存款237350元,由王刚自行承担40%,即94940元;宣威农行承担60%,即142410元。
一审判决宣判后,王刚以责任在银行,损失应全部由宣威农行承担为由不服上诉。而宣威农行则以因卡遗失或密码失密造成的资金流失,由持卡人承担为由不服一审判决,双方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庭审中,漳州农行答辩称王刚把卡号和密码告诉了别人,导致存款被取走,王刚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漳州农行也认可了有失查的责任。曲靖中院审理后,作出维持原判,驳回上诉的终审判决。(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区鸿雁 吕世成(滇池晨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