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实施细则(施行)》近日出台,首批奖励金将于8月底发放。《细则》规定,三类人员不属奖励对象,符合条件的当事人申请领取奖励金时,任何人不得向其收取费用。
今年3月8日出台的《广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规定,计划生育奖励对象为本省农业户口中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下列人员:
(一)只生育(含收养、抱养,下同)一个子女的农村居民;
(二)纯二女户的农村居民;
(三)婚后没有生育的农村居民。
奖励对象包括丧偶、离婚以及再婚家庭中没有与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独生子女、无子女方配偶等。奖励标准为每人每月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80元。各地可在上述标准基础上适当提高奖励金标准。
作为对《办法》补充,《细则》规定三类人员不属奖励对象:
(一)1973年6月30日以前夫妻中女方已退出育龄期(49周岁)的;
(二)1973年6月30日以前已丧偶、离婚而在此以后未再婚的;
(三)1992年4月1日以后收养子女,未办理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证的。
《细则》明确,乡(镇)计生办、村委会拒不办理符合奖励条件对象有关手续的,当事人可向其上一级人口计生部门投诉,经审查认定可以办理的,乡(镇)计生办、村委会应在接到上级人口计生部门通知后5日内予以办理。为示公正,整个审核过程设立张榜公布制度。(记者廖怀凌)(来源:金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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