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今年起,我国将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部分家庭给予奖励扶助。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可以申请领取奖励扶助金。扶助金最低发放标准为人均每年600元,一直发放到扶助对象亡故时止。
目前,此项制度的试点工作正在进行,来自有关部门的消息称,“该制度有望于明年全面推行”。
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个基本国策。我国对这个基本国策的落实在政策法律上也经历了几个阶段。开始是“超生处罚”,希望通过罚款遏制超生现象;后来是《人口和计划生育法》颁布实施,变“超生处罚”为多生要缴纳“社会抚养费”;现在更进一步,对主动实行计划生育的农村家庭进行奖励,而且奖励幅度较大。
这几次政策的调整可以看到社会进步的脉络。实际上,中国的现实决定了需要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但这一政策的实施不能单单用强制性的办法来达到目的。对此,在前不久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举行的记者招待会上,有关负责人也表达了相同的意思。所以,在后来的立法中,规定多生要缴纳社会抚养费,就较好地体现了权利和义务的平衡———你要多生,就要多承担社会义务。
可是,人们也发现,缴纳社会抚养费并不能有效解决超生现象:有钱人可以交钱,而没钱的农民或许将成为“超生游击队”到他乡生育。
因此,除了不能强制性限制超生,政府更要通过奖励等手段引导人们少生。计划生育法也有“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的规定。由“罚”到“奖”的政策变化,体现了一种政府公共管理的“善治” ———管理同样的公共事务,奖励扶助以其所具有的人性化,比处罚更有“弃劣向善”的力量。
不过,如果停留在“多生收费,少生奖励”的层面仍然无法实现计划生育政策的最优化。农民为什么想多生?还是传统的“养儿防老”的思想在起作用。我国中西部相对落后的经济环境和以劳力为主的农业耕作方式,决定了男子在家庭创收和老年赡养中不可替代的作用。要想彻底改变“多子多福”的观念,一个最根本的路子就是要建立覆盖整个农村的社会保障系统。
我们注意到,即将实行的对少生农民家庭的奖励扶助金人均每年达600元,这个数额已经不小了。但是,这毕竟只是一种扶助奖励性质的钱,而不是保障的钱。假若一个老人只有一个孩子或两个女儿,他一年的基本养老费用是多少?与600元的差距有多大?这个差距能否随着社会经济的进步而逐步补上?建议有关部门进行测算,为逐渐实行的农村保障制度提供依据。
就目前我国的社会发展情况看,还难以一下子建立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所以实行奖励扶助制度也只能是计划生育的一种“扶助”之策。我们看重这个制度将要发挥的重要作用,但更期待一个根本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早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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