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草案修改稿)》多项内容调整
昨天,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对《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二次审议,《修改稿》对多项内容进行了调整。明确规定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情况隐瞒不报,导致对发生事故的过错无法查明的,生产安全事故认定为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事故。
解读1
重大安全事故及时公开
《修改稿》着重强调制定该条例的目的在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用公告、简报、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定期向社会公布全市安全生产状况和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及时公开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情况和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有关信息。
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记录系统,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查询相关记录。
解读2
瞒报谎报即为责任事故
《修改稿》还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了约束。
对主要负责人未履行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事故的如不够刑事处罚,也要给予撤职处分或处两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自刑罚执行完毕或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违反规定,对生产安全事故情况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导致对发生事故的过错无法查明的,生产安全事故认定为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事故。
对发生责任事故的单位,规定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责任事故或者年度内发生两起死亡责任事故的,政府有关部门可以依法降低其相应的生产经营资质,限制其一年内参加政府投资、政府融资建设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的投标以及参加该年度政府奖项的评奖。
解读3
公众场所要有应急预案
对歌舞厅、影剧院、体育场(馆)旅游区(点)、网吧等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的安全管理,《修改稿》规定在经营场所设置标志明显的安全出口和符合疏散要求的疏散通道,并确保畅通;配备应急广播和指挥系统、应急明显设施。
有关负责人能够熟练使用应急广播和指挥系统,掌握应急救援预案的全部内容;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经营场所实际容纳的人员,不超过规定的容纳人数。
解读4
每年至少一次应急演练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演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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