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府两院”接受人大代表的监督,那么谁来监督人大代表这些监督者?用什么来保证代表为百姓呼吁,替百姓说话呢?一项新的制度———代表向选民述职已经在我省部分地区试点。实践表明,监督背后有监督,监督者更应受监督。
代表述职是地方人大在工作实践中的一项创造,它确认了人民群众与人大代表之间的监督与被监督关系。这种监督与被监督关系也是宪法和法律予以直接明确的。我国宪法、地方组织法、代表法、选举法均对代表必须接受原选举单位或原选区选民的监督作了原则规定。如《选举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者选举单位也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代表法》第四条规定:代表应当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因此,代表述职作为对代表实施监督的一种形式,符合宪法和法律的原则,是贯彻落实宪法和法律的具体行动。
为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的创新举措叫好,理由有三:一是该措施为人大代表和选民直接交流提供了平台,这是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生动实践,也是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生动实践;二是向人大代表传达了一个信息,选民才是自己的“上级”,自己的代表言行只有向选民负责,才能算是履行了代表责任;三是有利于增强人大工作的透明度,是深化人大代表工作的有益实践,是完善人大代表监督机制的一种有效方式,畅通了权力机关联系人民群众的一条渠道。
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是对人大代表的一场特殊的考试,已得到地方人大、人大代表和广大选民的认可,呈现逐步推广之势。当然,人大代表同选民的沟通联系,仅仅是靠一次代表述职还不够。还要通过代表挂牌接待选民日、公布基层调研等途径不断强化方便这种联系。要让选民有了难题能够想到代表,需要帮助可以找到代表,关键的时刻能够看到代表。一句话,让选民从内心里感到人大代表是真正的“自己的代表”。
吴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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