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8月2日电 继《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先后发布了4个实施细则,即《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专家库建立与管理办法》《缺陷汽车产品调查和认定实施办法》和《缺陷汽车产品检测与实验监督管理办法》。
在2日举行的汽车召回法规宣传贯彻会议上,质检总局有关负责人作出上述表示。这位负责人说,4个实施细则的发布旨在确保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信息安全、及时、顺畅地运行;充分利用国内汽车产品质量安全领域的专家资源,确保专家委员会的权威性和公正性;规范缺陷汽车产品的调查和认定程序,确保调查和认定工作科学、有序地进行;对实施缺陷汽车产品检测与实验任务的过程进行有效监控,确保检测与实验数据的客观、科学、公正、权威。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于2004年3月15日发布。据这位负责人介绍,目前,所有车主的投诉信息已经反馈到相应的制造商或进口商处。
汽车主动召回
要与时间赛跑
一旦国内汽车生产厂家确认一款汽车存在危及消费者安全的“先天性”群发故障,他们要在多长的时间内完成主动召回工作呢?
国家质检总局有关专家2日在《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宣贯会上介绍,汽车制造商一旦确认产品有缺陷,应及时在备案的同时通知各方。制造商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部门提交相关附件,并及时制定召回计划并备案;应自报告缺陷起1个月内,制定召回通知书,备案,通知各方;应在确认缺陷10日内通知经销商。
汽车蒙混过关
将付高昂代价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制造商应当向主管部门报告其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不得以不当的方式处理其汽车产品缺陷。”
那么什么是不当的方式呢?国家质检总局有关专家2日在《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宣贯会上明确强调,汽车制造商一旦发现产品有缺陷,不得以其他方式(如宣称“优惠服务”等)解决产品缺陷问题。必须按照召回法规的规定,严格按程序进行召回,否则将付出高昂的代价。
入库检测专家
每届任期4年
新出台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专家库建立与管理办法》规定,入库专家每届任期为4年。任期结束时,符合任职条件的专家可继续留任。
入库专家的基本条件是: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无不良记录;受聘于教学、科研、认证、检验、咨询服务机构、修理行业,并担任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务3年以上;了解缺陷产品召回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程序;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65周岁以下;愿意从事并能够胜任汽车产品缺陷技术认定工作。
缺陷汽车检测
优选认证机构
在2日举行的汽车召回法规宣传贯彻会议上,质检总局正式发布了《缺陷汽车产品检测与实验监督管理办法》。办法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优先选择经国家指定的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任务的机构,承担缺陷汽车产品检测与实验任务。
如果此类检测机构不能满足需要时,其他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的相关实验(试验)室可按有关规定申请缺陷汽车产品检测与实验委托任务。
(均据新华社8月2日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