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近一年的酝酿和修改,《深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草案代拟稿)完成第四稿。市人大法制委会议前天听取了市检察院关于该条例草案的说明并进行了讨论。条例草案在全国地方法规中率先引入引咎辞职制度和免职制度,从而使法规更具有刚性约束力。
《条例》草案规定,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以下情形的应当引咎辞职:一是违反条例规定,致使班子成员或者下属连续或多次出现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造成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违反条例规定,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纪违法知情不管,造成恶劣影响的。
《条例》草案还规定,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相关部门给予免职或辞退处理。
《条例》草案明确规定了新闻记者在宣传和报道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过程中依法享有知情权、合理怀疑权、批评建议权和人身安全保障权。任何单位和履行职务的人员都应当配合、支持,自觉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新闻媒体对其宣传报道负责。对新闻媒体揭露出来的问题,主管部门应当在7日内进行全面调查,并向社会公布调查结果。(《深圳晚报》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