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亮庆
本报北京8月8日电
今年5月27日,第29届奥运会监督委员会主任、中央纪委常委、监察部副部长黄树贤主持召开了“建立健全奥运预防腐败体系专题研讨会”。他指出,在奥运监督工作中必须教育、制度、监督并重,将防腐关口前移,注重预防,形成一个良性循环、制约有效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近日,本报记者通过国际长途电话和电子邮件,就奥运工程建设中可能出现的腐败问题及其对策,对国际奥委会法律事务主任霍华德·斯图普先生(Mr.HowardStupp)进行了采访。霍华德先生同时主管国际奥委会司法委员会的工作。
记者(以下简称“记”):国际奥委会司法委员会的任务是什么?它与各国奥委会之间是什么关系?彼此如何开展合作?
霍华德先生(以下简称“霍”):国际奥委会司法委员会成立于1974年,它的任务有:根据国际奥委会主席、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和国际奥委会专门委员会的要求,就与其各自职能相关的事务,提供法律意见;在起草国际奥委会章程修正案的过程中,提供初始意见;参与事关国际奥委会的诉讼与辩护;研究涉及国际奥委会利益的法律问题;执行由国际奥委会主席、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或国际奥委会专门委员会委托的其他法律任务。国际奥委会司法委员会的工作对外保密。它的现任主席为来自德国的托马斯·巴赫(ThomasBach)。
国际奥委会司法委员会与各国奥委会之间没有直接的联系,但是,国际奥委会司法委员会的一些成员在各国奥委会中担任很高的职务。
记:据我们所知,第29届奥运会组织委员会(即北京奥组委———编者注)中设有一个“监督委员会”,它的功能是什么?是否每一届奥运会都在组委会中设有此机构?国际奥委会司法委员会如何同奥运会的监督委员会合作?
霍:据我从北京奥组委官方网站获知的信息,第29届奥运会监督委员会负责此届奥运会的监督工作,凡涉及北京奥组委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奥运筹办工作中的违法问题、奥运场馆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违法问题,该监督委员会均接受投诉举报并予以监督。
国际奥委会司法委员会不直接与奥运会监督委员会开展合作,但是,国际奥委会司法委员会发表的某些观点将影响监督委员会的作用。
记:第29届奥运会监督委员会主任黄树贤先生曾在一次会议上指出,中国将加强对奥运工程和市场开发等重点环节和部门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奥运预防腐败体系。请问国际奥委会司法委员会如何协助中国完善这一体系?
霍:国际奥委会司法委员会未被授权回答这一问题。
记:针对在奥运会承办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贪污贿赂等腐败行为,国际奥委会是否建立了一套预防犯罪的法律或规则?如果非法行为被发现,将适用何种法律予以惩处?是国际奥委会的有关规定?国际法?还是承办国的法律?什么机构对此类案件享有管辖权?是国际奥委会司法委员会?特设的国际法庭?还是承办国的法院?
霍:这一问题只能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首先,这一行为是受到禁止的。如果国际奥委会的成员卷入了上述奥运工程中的腐败案件,那么,根据案情,可能移交给国际奥委会道德委员会处理。
国际奥委会道德委员会扮演监督者的角色,它保证道德原则受到尊重。如果发现违反奥林匹克道德的行为,该委员会有权进行调查,并在必要时向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提出建议。此外,道德委员会还有权决定奥林匹克成员关于道德原则和规则的申请。
更为重要的是,国际奥委会道德委员会负责起草和经常更新奥林匹克道德原则,其中包括一份反映奥林匹克宪章价值观和原则的《道德准则》。无论是国际奥委会及其成员,还是希望举办奥运会的城市,或是各个承办国的奥组委,以及各国的奥委会,都必须以奥林匹克参加者的身份,尊重和遵守这些原则。
记:联合国大会最近通过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它是否构成国际奥委会反腐败体系的一部分?现在,该《公约》可以用来处理国际奥委会的法律事务吗?
霍:恐怕国际奥委会道德委员会更适合对此作出回答,因为这是他们在工作中可能遇到的问题。
记:请您评价一下北京奥组委监督委员会的工作。
霍:国际奥委会司法委员会不直接与北京奥组委监督委员会进行协作,因此我不便对他们的工作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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