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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将进一步规范电子和互联网游戏出版市场

NEWS.SOHU.COM  2004年08月09日15:23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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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网北京8月9日讯 近日,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为进一步规范电子和互联网游戏出版市场联合发出《关于落实国务院归口审批电子和互联网游戏出版物决定的通知》,在《通知》中就出版著作权管理提出明确要求。

  《通知》对引进版电子和互联网游戏出版物做出了明确定义,引进版电子游戏出版物或互联网游戏出版物是指境外著作权人开发的电子游戏或互联网游戏软件作品,通过版权贸易方式,授权给中国的电子出版单位或互联网游戏出版机构在中国境内出版发行的电子游戏出版物或互联网游戏出版物。

  《通知》强调,电子出版单位出版引进版电子游戏出版物,互联网游戏出版机构出版引进版互联网游戏出版物,均应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部门对内容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核意见;符合出版条件的,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新闻出版总署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申报的引进版电子游戏出版物或引进版互联网游戏出版物进行审查,并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通知》要求,出版引进版电子游戏出版物或引进版互联网游戏出版物前应按照《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取得合法授权,签订出版合同,并履行著作权合同备案手续。同时明确了申请办理备案单位的资格,只有新闻出版总署批准设立的电子出版单位或互联网游戏出版机构,才能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著作权合同备案机构办理合同备案手续;符合规定的,由著作权合同备案机构出具《著作权合同备案证书》。

  《通知》规定,电子出版单位凭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引进的文件和《电子出版物复制委托书》,委托光盘复制单位复制引进版电子游戏出版物只读光盘。互联网游戏出版机构凭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引进的文件和《电子出版物复制委托书》,委托光盘复制单位复制本版引进版互联网游戏出版物客户端程序只读光盘。各光盘复制单位必须认真审验有关手续,对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得复制、加工。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电子出版物发行许可证的单位、机构或个人(包括各类电子产品市场、软件销售店、网吧等)一律不得从事电子游戏出版物、互联网游戏出版物的客户端程序只读光盘、游戏计费卡的发行业务。

  《通知》还对引进版电子和互联网游戏出版物审批、著作权合同备案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需要提交材料、运营接入服务等事项做出了具体规定。

  关于落实国务院归口审批电子和互联网游戏出版物决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版权局,各电子出版单位、互联网游戏出版机构、光盘复制单位:

  为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国务院于2004年6月29日颁布了《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明确规定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实施“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电子出版物(含互联网游戏作品)审批”项目,进一步确定了新闻出版总署是国务院惟一归口管理电子游戏出版物和互联网游戏出版物的行政部门,并依法对出版引进版电子游戏出版物和互联网游戏出版物进行审批。

  为落实国务院的决定,推进依法行政,切实加强对引进版电子游戏出版物和互联网游戏出版物的管理,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维护电子游戏出版和互联网游戏出版的正常秩序以及电子游戏出版物和互联网游戏出版物出版单位的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引进版电子游戏出版物或互联网游戏出版物是指由境外著作权人开发的电子游戏或互联网游戏软件作品,通过版权贸易方式,授权给中国的电子出版单位或互联网游戏出版机构在中国境内出版发行的电子游戏出版物或互联网游戏出版物。

  二、电子游戏出版物是电子出版物种类之一,指通过计算机应用程序,将图文声像等游戏内容编辑加工后,以数字代码方式存储在磁、光、电介质上,通过计算机、掌上阅读器、手机或者具有类似功能的交互设备读取使用,并可复制发行的电子游戏软件作品。载体形态包括只读光盘(CD-ROM)、高密度只读光盘(DVD-ROM)、集成电路卡(ICCard)、软磁盘(FD)、交互式光盘(CD-I)、照片光盘(Photo-CD)和新闻出版总署认定的其他类似载体形态。

  互联网游戏出版物是指通过计算机应用程序,将图文声像等游戏内容经过选择、编辑和数字化制作加工,以互联网(含局域网、专网)为传播载体,发送至电脑、电视、手机等用户终端,供多人同时在线浏览、阅读、使用或者下载的互联网游戏软件作品。

  三、电子出版单位出版引进版电子游戏出版物,互联网游戏出版机构出版引进版互联网游戏出版物,均应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部门提出引进出版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报的引进版电子游戏出版物或引进版互联网游戏出版物内容提出审核意见。符合出版条件的,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不符合出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新闻出版总署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申报的引进版电子游戏出版物或引进版互联网游戏出版物内容进行审查,并按照国家对电子游戏出版物、互联网游戏出版物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不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出版引进版电子游戏出版物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电子出版单位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电子游戏出版物的中外文名称、著作权人情况(中外文名称、所在国家或地区、经营情况等)、引进前的出版经营情况、详细的作品内容介绍、责任编辑审读意见、预计的出版时间等。

  (二)所在地区省级新闻出版局或主管单位审核同意文件。

  (三)著作权合同备案机构出具的《著作权合同备案证书》。

  (四)送审的电子游戏出版物样盘和中文脚本全文。

  (五)电子游戏出版物中主要人物和主要场景彩色图片。

  (六)代理公司营业执照及电子出版物发行许可证复印件。

  申请出版引进版互联网游戏出版物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互联网游戏出版机构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互联网游戏出版物的中外文名称、著作权人情况(中外文名称、所在国家或地区、经营情况等)、引进前的出版经营情况、详细的作品内容介绍、责任编辑审读意见、预计的出版(公测)时间等。

  (二)互联网游戏出版机构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局的审核同意文件。

  (三)著作权合同备案机构出具的《著作权合同备案证书》。

  (四)互联网游戏出版物中文脚本全文。

  (五)彩色打印图片和演示光盘。表现互联网游戏出版物中的主要人物、场景、道具、情节等,能反映互联网游戏出版物的基本面貌。

  四、出版引进版电子游戏出版物或引进版互联网游戏出版物应遵守《著作权法》及有关规定,出版前应按照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取得合法授权,签订出版合同,并履行著作权合同备案手续。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设立的电子出版单位可以办理引进版电子游戏出版物著作权合同备案手续;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设立的互联网游戏出版机构可以办理引进版互联网游戏出版物著作权合同备案手续。电子出版单位持引进版电子游戏出版物著作权合同或互联网游戏出版机构持引进版互联网游戏出版物著作权合同,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著作权合同备案机构办理合同备案手续。符合规定的,由著作权合同备案机构出具《著作权合同备案证书》。

  五、电子出版单位凭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引进的文件和《电子出版物复制委托书》,委托光盘复制单位或集成电路卡加工企业复制加工引进版电子游戏出版物只读光盘或集成电路卡。

  互联网游戏出版机构可以出版本版引进版互联网游戏出版物的客户端程序只读光盘。互联网游戏出版机构应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部门申领电子出版物书号和《电子出版物复制委托书》,凭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引进的文件和《电子出版物复制委托书》,委托光盘复制单位复制引进版互联网游戏出版物客户端程序只读光盘。

  六、各光盘复制单位或集成电路卡加工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电子出版物复制的法规,在承接引进版电子游戏出版物只读光盘或引进版互联网游戏出版物客户端程序只读光盘时,应按照本通知第五条规定认真审验有关手续,对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得复制、加工。

  七、电子出版单位可以发行本版电子游戏出版物,互联网游戏出版机构可以发行本版互联网游戏出版物的客户端程序只读光盘、游戏计费卡。经出版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电子出版物发行单位可以发行电子游戏出版物、互联网游戏出版物的客户端程序只读光盘、游戏计费卡。凡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电子出版物发行许可证的单位、机构或个人(包括各类电子产品市场、软件销售店、网吧等)一律不得从事电子游戏出版物、互联网游戏出版物的客户端程序只读光盘、游戏计费卡的发行业务。

  八、互联网游戏出版是互联网出版的重要形式,从事互联网游戏出版活动必须遵守《出版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根据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从事互联网出版信息服务,在向电信管理机构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前,必须先取得国家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许可。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在为从事互联网游戏出版活动的机构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前,应审验申请人的资格,申请人必须是新闻出版总署批准设立的有互联网游戏出版业务范围的互联网出版机构,并提供互联网出版许可证复印件。同时,其出版运营的引进版互联网游戏出版物必须是经新闻出版总署审查批准的,并提供审批文件复印件。

  九、凡1995年以来,经新闻出版总署审查批准出版的引进版电子游戏出版物和互联网游戏出版物,并办理了著作权登记手续,属于合法出版物。《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合法出版物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扰、阻止、破坏出版物的出版。”第五十三条进一步规定:“对非法干扰、阻止和破坏出版物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的行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十、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出版行政部门和版权行政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新闻出版总署 国家版权局

  二○○四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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