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消息(楚天金报)记者张军实习生李晓璐报道:本报8日刊登《担保公司凭啥扣我的车》报道后,当日,报道中提到的“武汉信用”公司约见记者称,他们没有“扣”车,而是李明“自愿”留车,并指称李在向本报陈述时提供了不实信息。
该公司提供了一份《担保申请书》原件,称李明始终知道贷款中有担保公司在运作,上面有其签名(记者索看该文书发现其公章和日期栏为空白)。该公司还说,李明不仅此次车贷无一期按时还款,且在前年6月同样在该公司办理的另一笔分期付款业务中,也没有按时还款。“扣车”之说不成立,相反是通过协商,李明自愿留车的。
此后记者找李明核实,后者依然强调对方是“强行扣车”。至于另一笔分期付款,李明称,担保公司这样说站不住脚,如果在分期付款上有问题,为什么会在去年给其车贷担保?
对此,湖北鹏展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邹林表示,依据国家《担保法》第四十条和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抵押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抵押权人所有。债务清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纠纷中如果抵押权人是强行“扣车”,应属违法。
由于当事双方无法当面对质,记者通过李明见到交通银行武汉分行市场营销一部的王小姐及当初经手贷款的胡先生,这才了解担保公司在车贷中的角色。据王说,由于该行只与“武汉信用”公司有协议,对申请贷款的所有客户的信用调查,及相关的贷款手续,按“惯例”就都由该公司进行。胡先生说,贷款合同最后拿回银行确认盖章,贷款申请人只有找担保公司担保,才可能获得贷款,否则即便用房产抵押,银行贷款也不见得批得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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