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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代表大会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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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WS.SOHU.COM 2004年08月11日20:40 来源:四川新闻网-德阳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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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代表大会的职责和权力,是由其性质决定的,是与其法律地位相适应的。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有10多项。由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所处的地位不同,管辖的范围不同,因而职权也不完全相同。但作为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它们的职权又具有共同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包括:(1)立法权。即制定法律法规的权力。这是人民代表大会首要的也是最重要的一项职权。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我国实行两级立法体制,即国家立法和地方立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不同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立法要按立法程序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或经上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2)选举任免权。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对国家机关领导人及其组成人员进行选举、任免的权力。人大及其常委会所享有的这种独特的人事任免权力,反映了人大与其他国家机关的主次关系,表明了国家权力机关的地位。充分行使这一职权,可以使国家机关领导人及其组成人员权力合法化,受到法律的保障,同时受到有效的监督。(3)决定权。即决定国家或地方的重大事项的权力。决定权反映了人民代表大会权力的广泛性,是国家权力机关的一个重要特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认为应该由它行使的权力,主要是通过决定权来实现的。特别是对没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来说,决定权的行使就更为重要,人民群众的意志和要求,主要是通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情作出决定来实现的。(4)监督权。主要是对行政、审判、检察机关及其组成人员执行法律法规,履行工作职责以及廉洁从政的情况进行监督的权力。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是国家根本制度的监督。监督权与人大的其他职权是相辅相成的。一年一次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是实行监督的主要形式,除听取一府两院工作报告外,还可以就有关重大问题作出决定、决议,成立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质询、询问、罢免其选举的公职人员等。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人大代表通过视察、调查和检查,可以提出批评、建议、意见等。人民代表大会的上述4项职权,仅是相对的最主要的职权,没有包括其全部职权。这4项职权之间,也具有较强的交叉性,有的问题的处理可作为决定权行使,并可作为立法权来行使。有的问题还可数权并用,更好地发挥权力机关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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