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下,听证可能是最时髦的词语之一,翻开报章听证之声扑面而来。在许多人为之感到兴奋,赞叹政府行政透明之时。笔者对此一直持谨慎乐观之态度:就制度本身而言,听证制度绝对称得上是一种先进科学的制度。但好经也有被和尚念歪的时候。
比如,禁摩听证。有的城市交管部门为了整顿交通,决定禁止摩托车在城市通行,具体做法是不给摩托车发牌照,或者即使发牌照但不让摩托车上路,上路则按规章处理。为了使禁摩决定名正言顺,正在筹备举行禁摩听证会。
从法律上看,有关禁摩的决定实质上已涉嫌违法。按现行的《道路交通法》的规定,摩托车是有权挂牌照上路行驶的。法律的权威性是最高的,地方性规范文件或行政决定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不能相违背,否则无效。由此可见,禁摩规定的合法性是很值得怀疑的。车管部门如果不给摩托车发牌照,那就是行政不作为,是违法行为。交管部门如果处罚上路的摩托车,那是滥用权力,同样也是违法行为。
把一个本来违法的决定,再送入听证程序,更是错上加错。但是,实际上产生的效果却大不一样。听证程序,可能把决定的“违法性”给洗掉了。事情经过一听证,仿佛一下子就名正言顺了,至少表面上是这样。不熟悉法律的市民通常会想:经过听证的事应该没有问题。执行者执行决定的时候更会理直气壮地以经过听证为由压倒一切疑问。这个时候,听证就是一块遮羞布,听证就是一种伪程序。
听证,看上去很神圣,说白了就是敦促政府决策时听取民意一种方式。按《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政府最终决策时,必须依据听证会的记录。按理说,这条规定是很有约束力的,也是听证制度价值之所在。但是,实际上往往并不是这样,听证机构最后决策时主要依据的还是自己的意见,并不是听证记录。更何况在行政处罚听证制度中,没有规定听证笔录在决定中作为唯一依据,甚至对该笔录在处罚决定的作用也只字未提。这时,听证会其实已完全可能沦为了一种形式。凡事经过听证,大家就长长地松了一口气,几乎极少有人或单位关注最后的决定是不是依据听证会记录做出的。即使认识到,又能如何呢?目前好像没有一种制度规定怎样来审查或纠正。
确保听证制度真正实行,把希望寄托在行政机关的诚意上,实在过于消极。应当设计一种制度来约束行政机关的听证行为,这种制度就是听证程序。令人遗憾的是,我们至今还没有出台《行政程序法》。程序正义是实质正义实现的保障,只有具体的规定,但没有完善的程序,具体规定实行起来难免会大打折扣,甚至落空。听证制度也是如此,尤其当听证发展成一种运动的时候,各种听证会鱼龙混杂,挂羊头卖狗肉的事自然会有的。
刘吉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