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整顿和规范大连市机动车辆保险市场秩序,遏止恶性竞争,清理代理业务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护广大投保人的权益,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太平保险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大连分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筹)共同协商同意,从2004年8月15日起,全面规范大连地区机动车辆保险市场秩序。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各机动车辆保险销售网点、代理销售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的单位,必须具有经中国保监会辽宁保监局或大连保监局审批、核发的兼业保险代理许可证,方可代理机动车辆保险业务,否则一律为非法代理。
二、具有保险代理资格的代理人,代理机动车辆保险的手续费不得超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规定的8%的水平。
三、严禁保险公司给予代理单位任何形式的退保、退费。严禁代理机构坐扣保险费。
四、购买保险的消费者应到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并足额交纳保险费,同时取得保险单和相应的保险条款,并不得收取回扣,否则,出现纠纷后果自负。
五、为切实保障机动车辆保险消费者的利益,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对本通告的执行情况予以监督和举报。举报电话:82827062大连市保险行业协会2004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