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网讯 今后,华侨子女回国就读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将视同当地居民子女办理入学手续,不再按境外借读生处理,这是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所作出的明确规定。记者昨天(8月15日)是从“广州市侨法宣传月”大型咨询活动上了解到相关信息的。
《实施办法》从今年7月1日起实施,针对广大市民普遍关注的子女入学、外出定居、房屋拆迁等热点问题,市侨办主任叶佑新对《实施办法》新增规定作了详细介绍:增加了对按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出租的归侨侨眷私有房屋被拆迁的有关使用权处理的规定。《实施办法》关于拆迁归侨侨眷私有房屋的补偿安置办法中增加了“按照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的归侨侨眷的私有房屋被拆迁的,补偿安置办法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增加了对华侨子女回国就读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的规定。长期以来,华侨子女回国就读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一般按境外借读生处理,并收取相关费用,《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华侨子女回国就读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视同当地居民子女办理入学手续”。
增加了对离职费发放的规定。《实施办法》规定,不符合退休条件的归侨侨眷职工获准出国定居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辞职、解聘、终止劳动关系手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一次性离职费及相关待遇。此外,新办法还增加了对经济困难的归侨侨眷实施法律援助的规定。
拆迁侨房政策成咨询热点
昨日上午,“广州市侨法宣传月”大型咨询活动在市政府广场举行,拆迁侨房的有关政策成为市民咨询的热点。
据悉,办理华侨房屋确认证明需提供的资料包括:房屋契证,华侨、华人、港澳同胞有效身份证,经办代理人的业主有效委托书(海外的须经我使馆认证),建国后用侨汇购建的房屋,须有银行出具的侨汇证明,继承公证书,单位人事科(处)出具的归侨证明以及其他能证明身份的原始材料(外文要经我公证机关翻译成中文)。凡办理华侨房屋确认证明的业主或代理人,需携上述有关证明资料,到市或区(县级市)侨务部门办理。
据有关方面介绍,目前广东省拆迁城市华侨房屋管理规定正在草拟中,下一步可能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编辑:文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