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阜阳讯 由于法院工作出现失误,导致一名罪犯的服刑时间被缩短2年零5个月。8月初,这名罪犯刑满结束即将出狱时,给他办手续的阜阳监狱民警细心地发现了这一问题并及时联系原判法院,最终纠正了这一工作失误,从而使这名险些被错放的罪犯重新获罪,维护了执法的严肃和公正。
据介绍,罪犯张某,系安徽省颍上县人,因伙同他人入室抢劫、盗窃,于1992年9月被当地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年。其后,张某被送交安徽某监狱服刑改造。1993年9月4日,张某利用外出劳动之机脱逃,流窜外地长达近两年半时间。外逃期间,张某又多次进行盗窃犯罪,直至1996年2月1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后经张某服刑所在地的某县人民法院以脱逃、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零6个月,与前罪尚未执行的刑罚7年6个月零9天并罚,决定对张某执行有期徒刑12年。
根据法律规定,张某服刑期间脱逃在外的时间不应作为已经执行过的刑罚对待,此次所判刑罚的起始时间应从张某脱逃被重新抓获之日的1996年2月14日起算,但由于法院的工作疏忽,在签发刑事执行通知书时,误将刑期起始时间从张某脱逃之日的1993年9月4日起算,刑期中止于2005年9月3日,以致漏算张某刑期2年5个月零10天。
张某加刑后从安徽某监狱调入阜阳监狱改造,后来由于表现较好,于2002年11月经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年。如按照某县人民法院刑事执行通知书精神,张某应于今年9月3日刑满。8月初,阜阳监狱按常规开始着手为张某办理出监相关手续。在审查材料时,细心的狱政科民警很快发现了法院在计算刑期上的失误,当即与某县人民法院进行了电话联系。该法院经过核对确认了原先工作上的疏漏,立即收回原来的执行通知书,并迅速将改正后的法律文书寄至阜阳监狱。就这样,由于监狱民警的认真负责,一起险些造成不良影响的违法事件得以避免。
(李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