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8-16
本报讯宿州市一些读者近日向本报反映,为了让单位员工帮当地一家保险公司销售意外人身伤害保险,宿州市郊区信用联社竟然扣发了与各员工实际摊派保险份额相当的工资。
据这些职工介绍,早在今年年初,他们所在的宿州市郊区信用联社与当地一家保险公司达成协议,由联社职工代销意外人身伤害保险业务。随后,联社将这些保险业务平均分配给单位700多员工,其中干内勤的6份/人,干外勤的每人7份/人,每份意外伤害险的销售价格是60元。看到单位随意增加工作内容,大部分职工都拒绝代销保险业务,个别职工迫不得已只好为自己和家人每人买了一份意外伤害险。今年8月9日,信用联社为确保代理业务如期完成,在员工工资里扣除了与所有员工被分配保险业务额相同的金额。一位干外勤的员工告诉记者,他因有7份保险业务销售不掉而被扣420元。据他介绍,员工们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中规定,他们的主要工作是“吸收存款,发放贷款”,所以代卖保险业务是超越劳动合同规定范围的。况且,部分职工生活困难,每个月仅有300多元工资,尚达不到摊派业务扣除的金额。
针对这些员工反映的问题,记者与宿州市郊区信用联社李主任取得联系。李主任告诉记者,职工代销的意外人身险确实是单位的代理业务,但他认为这是单位职工的正常工作内容,没有什么可商榷的。
为此,记者咨询了省劳动社会保障厅劳动工资和仲裁处有关负责人。据这位负责人介绍,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订用工合同时往往会对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作出具体约定,用人单位一旦要求劳动者做合同约定范围以外的工作,首先须征得劳动者本人的同意,否则就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此外,劳动者若发现用人单位任意增加工作内容,有权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本报记者胡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