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12315”陆续接到了多起针对上海宏新工贸有限公司的投诉:
8月2日,朱先生来电反映,今年4月23日他购买了一部该公司经销的南方高科手机。7月4日因手机出现故障送公司维修,但迟迟没有修好。当朱先生向对方索要备用机时,公司称低价备用机已缺货,而索取高价备用机则需支付3500元押金,令消费者深感不合理。
7月14日,张某来电反映,他2月份购买的手机因出现“自动重拨”的故障于6月14日送修,公司以缺零配件为由拖延修理。张某要求对方提供备用机,却被告知要支付2000元押金,双方因此发生争议。
聚焦 变相规避“三包”义务
经虹口区消费者协会调解,上述两起投诉已得到解决,但有关“备用机押金”的话题却没有结束。据区消协统计,今年1月至今,虹口消协共受理针对该公司的投诉53件,近半投诉集中反映了该公司在售后服务中拖延修理及备用机押金争议等问题。
对此,“宏新”公司也有自己的说法。公司维修部负责人周先生表示,公司已准备了76部备用机免费提供给消费者使用,但这些手机有时周转不过来,就只能用一些价位比较高甚至全新的手机出借给消费者。此时,公司就要收取相应押金,否则消费者拿了备用机不愿归还,经销商的损失也很大。周先生表示,收取押金并非收费行为,因此,该公司坚持自己的做法不愿让步。
而按照《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15条规定:“送修的移动电话机主机在7日内不能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免费给消费者提供备用机,待原机修好后收回备用机。”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有关人士认为,提供备用机是经营者的义务,目前部分手机经营者收取“备用机押金”的做法变相地规避了自身的“三包”义务,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本报记者薛慧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