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青年报》报道,天津市财政局早在2000年12月20日就通知取消每月按营业额的1%缴纳的“教育事业发展费”,然而,该市地税部门一直在向餐饮业收取这项费用,原因是基层地方税务局“不知晓这项费用已被取消”。餐饮业因此多交了3年半的费用,仅一家餐饮公司就累计多交683万元。
餐饮业交了三年半的钱冤枉钱,不能就此白交。
第一,地税部门应当将多收的这笔钱退出来。既然是不该收的钱,就没有理由不退。不能因为既成事实,且数额巨大,就不退人家。
第二,认真地查一下文件不执行的原因。是财政局贯彻落实不到位?还是地税局自身的原因?假如是前者,财政局也应当承担相应的退赔责任,毕竟收税也是为财政;假如是后者,地税局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像这种上级发文取消,下级照收不误的现象,不只天津有,有的地方也存在。共同特点是:文件对他们有利就执行,不利就秘而不宣,或者干脆对着干。
第三,要加大文件精神的宣传。为何多交了三年半冤枉钱?其中一条原因就是,餐饮业老板不知道这项费用已被取消。这便提醒我们,要加大对新政策的宣传力度,起码要让新政策所涉及到的行政相对人知晓这项政策。
一直以来,我们在对新政策的宣传上,投入精力不够。一个新的文件出台后,一般都只将文件发至下级单位,顶多发至基层执行单位。这便给那些“有利就执行,不利就搁置”者提供了条件。只有加大宣传力度,让政策透明,交冤枉钱的错误才不会重犯。(稿源:红网)(作者:谢茂明)(编辑:杨国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