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各商业银行自8月1日起,对个人大额现金存取及转账设限,个人取现20万元以上须提前一天预约,一次存款超过50万则必须提供合法收入来源证明。个中迹象表明,作为中国内地现金投放量最大的城市,深圳也成为全国反洗钱犯罪的重要阵地。
对个人大额现金存取及转账设限可追溯至19个月前,2003年1月13日,央行行长周小川在他履新之后发布的第一令即为《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随后两天,《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相继出台。“一个规定、两个办法”曾被普遍解读为中国向反洗钱犯罪宣战的一个信号,其时的媒体也不吝使用“风暴”等语来形容央行这些前所未有的动作。
在过去的一年多时间里,“反洗钱”雷声虽大,风暴却迟迟未至。尽管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评估中国的洗钱数量每年不少于2000亿元人民币,但截至去年底,各地检察机关仍未接到一起涉嫌“洗钱罪”的案件,司法领域的“零查处率”与事实上“触目惊心”的洗钱行为似乎相去甚远。
洗钱犯罪查处不力缘于立法上的自画囚牢。“洗钱罪”早在1997年就已正式写入《刑法》,但洗钱的上游犯罪仅被限定为“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尽管后来加上了一个“恐怖活动犯罪”,也只有四种,范围明显偏窄。就现实而言,贪污、贿赂、贩卖人口、制假售假、诈骗等犯罪的所得似乎更需要“清洗”,由此产生的洗钱行为更为普遍。凡此种种的“洗钱”,有的未被追究,有的被另定他罪,有的至今仍无法查处。
反洗钱雷声大而雨点不大的另一原委在于金融机构逐利的天性。以金融机构为媒介的洗钱行为,表面上将使金融机构存款增加。在利益的驱动下,即便金融监管机构意欲打击这类犯罪,处于底层的营运部门又何尝愿意冒着失去一个既有大客户的风险,而主动与侦查机关合作对每一笔可疑交易进行监控?在这种合乎逻辑的选择背后,造就了反洗钱侦查链条的断裂。
更让人担忧的是,地下资金的流动规律总是从管制紧的地方流向管制松的地方。如果对个人大额现金存取及转账设限还只是深圳一地的实践,我们将很难控制地下资金从深圳开始“战略大转移”出去。这样的担忧反过来又将直接影响深圳各商业银行坚决执行对个人大额现金存取及转账设限的决心和信心。更何况,在区域竞争日益激烈,各地均纷纷许诺以种种优惠条件向外来资金示好的经济环境下,以投资为名的洗钱行为将使接受方获得利益,想要地方政府坚决抵制住大额资金的诱惑也将会是一件很难办到的事。地方的经济短视行为对洗钱犯罪构成的障碍,将比立法上的欠缺更为致命。
正是基于此,我们要期待反洗钱的雷声过后,雨点也大,就应先期待一部专门的《反洗钱法》的出台。据悉,全国人大已于今年3月22日成立了《反洗钱法》起草小组,包括人民银行在内的十几个部委正在积极参与起草小组的工作。呼之欲出的《反洗钱法》将不可避免地与既有的刑法、商业银行法、信托法、证券法、保险法等法律发生交叉,甚至出现冲突。因此,亟待新法能实现立法上的无缝链接,以期能得以协调一致地适用。同样重要的是,新法也应解决金融机构与司法机关在查处反洗钱犯罪上的脱节,并尽可能地赋予金融机构以强制性义务,明确金融机构承担控制洗钱的具体职责。作为一部法律而不是央行的一纸规程,《反洗钱法》担负起的是统一全国各商业银行步调的重任,这样,地下资金因管制松紧而跨地流动才会失去其根基,而不是期待在诸如深圳这样的单个城市也能于先行的实践中取得反洗钱的突破。(人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