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法》与《保险法》冲突省高院致函最高法院建议立法机构修改相关法条
就在《道法》和《保险法》出现“打架”的尴尬之时,省高院昨日向本报透露说,该院针对大众争论的焦点法条———《道法》第76条已致函最高法院,建议立法部门修改法条,一是缩小保险公司为非机动车方过错买单范围,二是将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以便更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
吴亮达的尴尬处境受到了很多市民的同情,特别是驾驶员。保险公司在给吴的拒赔通知书中注明:根据《××保险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23条,“保险人依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规定,吴在该事故中不承担责任、无责任比例,因此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根据《道法》第75条、第76条的规定,保险公司不仅应先行垫付伤者的抢救费等,而且还得在保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道法》和《保险法》之间的不协调,最终伤害的还是事故双方当事人,而今后这样的问题还会不断出现。”吴说。
就在事故当事人、保险公司各自紧捏《道法》、《保险法》“斗法”之时,昨日,省高院称已就三方争论最大的《道法》第76条向最高法
院提出了修改建议,建议立法机构进行修改。
省高院相关负责人说,“我们认为,这条法律可以修改为:机动车发生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按照下列方式承担机动车方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省高院提出的另一条修改意见是:在该条文后面增加“法院审理交通事故赔偿案时,将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人列为共同被告”等内容。
周红记者张学勇实习生吴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