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绵阳日报讯
《行政许可法》实施后,曾一度闹得沸沸扬扬的平武首例“民告官”案近日有了下文,8月16日,平武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范玉兰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范玉兰负担。
原、被告分别系平武县豆叩镇居民(现住三台县中太镇)和平武县豆叩镇人民政府。2003年11月27日,原告给平武县人民政府写信,请求解决其低保待遇,被告于2003年12月11日收到县政府转来的信件,并于次日向原告发出了书面通知,要求原告在收到该通知后的15日之内,持有关证件到豆叩镇民政办办理,并告知原告,平武县公安局豆叩派出所没有其本人的户口登记情况。但原告在收到该通知后至2004年3月22日之前,仍未与豆叩镇民政办联系,也未委托有关人员前去办理。另据法院查明,原告于2004年1月13日在豆叩派出所补办了户口登记。2004年6月9日,原告范玉兰以被告豆叩镇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平武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范玉兰未按照规定的要求提供齐备的申请材料,致使被告至今尚未给原告办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被告的行为不属不履行法定职责。据此,该院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56条第1项之规定,作出了以上判决。(温勉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