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8月20日的《大河报》报道,平舆县检察院反贪局违规参与监听公安局一民警住宅电话一案,目前已被驻马店市委组织的联合调查组查明。今年7月中旬,该市市委组织联合调查组,对平舆县部分政法干警充当“刘明理案件”保护伞的问题展开调查,从中发现了这起违规监听案。从事情的前因后果看,我们不难推测这起“电话监控事件”的背后有着某些人不可告人的目的。
该县检察院检察长崔阳坦言,平舆县检察机关事先并没获得公安部门的监听许可,就“授权”通信部门监听,这种做法是违规的。平舆县检察院反贪局原副局长赵亚峰,违反规定参与监听他人住宅电话,并将部分调查材料丢失,被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并调离政法机关;县检察院副检察长万同心、反贪局局长胡铁军,擅自决定监听他人住宅电话,分别被撤销职务、调离政法机关和党内警告、并调整工作岗位。
未经合法程序和授权,就擅自决定和参与监控公民的通讯秘密,难道这仅仅是违规吗?是这位检察长不懂法还是其中另有内情?我们不得而知,但是这起“电话监控事件”的警示意义很多,例如公权部门公权私用,滥用职权;侵犯公民的通讯自由和隐私权;不按程序办事等等。我们看到这样的处理结果并不尽人意,三名检察院干部在此事发生后仅仅受到了党纪政纪处分,难道不应该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吗?
也许,这与我们有关法律条文的缺失有关。尽管宪法第40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讯自由和通讯秘密受法律保护”。但是,刑法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等中均未规定对侵犯通讯自由处罚的刑法条款,只在第二百五十二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中规定了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和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对公民的通信自由加以刑法保护。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和通讯方式的增多,通讯自由的外延已是越来越宽泛,不仅仅限于传统意义上的通信和电报等等形式。所以,在现实中由于社会的进步,公民在通信以外有着许多自由选择而又必须得到法律保护的其他通讯自由,如固定电话的自由和秘密就不应遭到他人的非法侵犯,否则便应受到严肃追究。因此,我国刑法非常有必要设立侵犯通讯自由罪。特别像平舆县检察院的这些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侵犯他人的通讯自由,更是应当从重处罚,决不能仅仅给予党纪政纪的处分了事。(稿源:红网)(作者:马廷刚)(编辑:杨国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