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5日,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县首例特大非法采矿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丁艳华在没有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01年3月投资购进生产设备,在禄劝县屏山镇发明村委会放羊箐村非法建立钛选厂,从2001年10月投入生产至2004年6月,共非法采钛精矿3000余吨,造成矿产资源破坏90余亩,价值达90余万元。
庭审时,被告人丁艳华在承认了自己非法采矿的事实。但同时辩称,采矿前她已经积极办理了环保、土地等采矿方面的证件,只是还没来得及办理采矿许可证,所以她非法采矿的主观恶意并不大,请求法院对她从轻处罚。
对于丁艳华的辩护,公诉人认为,在采矿过程中,丁艳华确实是积极的办理了有关的证件,如向林业部门申请临时占用林地许可证,向云南省环境科技开发中心申请对其采矿厂建设项目作环境影响评估。但没有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采矿取可证,仍然处于一种“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状态。
另外,公诉机关还查明,禄劝县政府曾在全县发布过关闭县境内钛矿采选厂的公告,限定钛矿采选厂关闭的最后期限为2002年12月31日,在2002年9月8日禄劝环境保护局专门下发了“责令丁艳华的放羊箐钛选厂停止采矿行为”的通知,但丁艳华对政府、环保局的三令五申置若罔闻。公诉机关认为,丁艳华的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丁艳华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而擅自开采钛矿,经其政府及主管部门多次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国家矿产资源遭到严重破坏,其行为已触犯国家刑律,构成非法采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据此,法院当庭作出判决:以非法采矿罪,判处被告人丁艳华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0万元;随案移送的供犯罪使用的生产工具及非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柏立诚(滇池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