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4日上午开庭,对在重庆开县“12.23”特大井喷事故中负有直接责任的6名犯罪嫌疑人进行一审宣判。经过对事实、证据的分析认定,法庭认为公诉机关起诉6名被告人犯有重大责任事故罪成立,分别判处吴斌有期徒刑6年,王建东、宋涛有期徒刑5年,吴华有期徒刑4年,向一明有期徒刑3年,肖先素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法院审理认为:作业人员在起钻过程中违章操作是导致这口井产生溢流到发生井喷的直接原因之一;钻具组合中去掉回压阀,致使起钻发生井喷时钻杆内无法控制,是导致井喷演变成井喷失控的直接原因;没有及时采取放喷管线点火措施,让大量含有高浓度硫化氢气体扩散,是造成事故扩大的直接原因。
法院认为,第一被告人吴斌作为原钻井队队长,因为主观上疏忽大意,没有预见以及预见到可能发生危害后果而轻信能够避免的过失心理,违反了相关规章制度,没有正确履行职责,对井喷失控和事故后果扩大负有直接责任。
原定向井服务中心工程师王建东是罗家16H井现场技术组负责人,他在决定换装QDT无线随钻测斜仪时,仅注意到这个设备不需要安装回压阀,却忽视了罗家16H井的特殊要求,违规决定卸下回压阀,对井喷失控负有直接责任。
原钻井队技术员宋涛认可了王建东的决定,并宣布拆下回压阀的指令,对井喷失控负有直接责任。
原现场抢险负责人吴华没有及时督促或指派现场有关人员监视井口喷势,检测井场周围硫化氢在空气中的含量,及时制定点火方案,对事故后果扩大负有直接责任。
原钻井队副司钻向一明没有按照规定灌注井液,对产生溢流到发生井喷负有直接责任。
原录井工肖先素违反录井队的管理要求,在发现连续起出9柱钻杆都没有灌注井液时,没有及时报告当班司钻,对产生溢流到发生井喷负有直接责任。
井喷元凶
制度性缺失?
据中新社电“12.23”特大井喷事故终于有了判决结果。不过造成井喷悲剧的真正根源却仍然值得人们深思。七月份的庭审中,辩方在陈述中频频提到天然气开采行业中存在着种种制度性缺失。公诉机关亦表达了制度缺失的观点。
事故中直接责任人如果尽职尽责,悲剧是能够避免的。但对于事故根源,行业内的权威人士分析说,天然气开采行业内的种种制度性缺失,或许正是造成悲剧的“罪魁祸首”!
事故回放
2003年12月23日夜,重庆市开县高桥镇,由川东石油钻探公司承钻的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川东北气矿罗家16H井在起钻时,发生井喷,富含硫化氢的气体从钻井喷出达30米高程,导致在短时间内发生大面积灾害。事故造成243人死亡、4000多人受伤,疏散转移6万多人,9.3万多人受灾。27日上午,该井被压井封堵。这是我国石油行业类似事故伤亡人数最多的一次。2004年4月,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总经理马富才引咎辞职。